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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时间:2017/9/13 10:30:25  浏览次数:50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199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预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3.1.4条临边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及构造型式见附录二。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七、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见附录二之(一),防护设施的构造型式见附录三。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1.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构造形式参见附录四附图4.3.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见附录四附图4.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见附录四附图4.2.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4.l为绳的长度。
第4.1.12条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条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操作平台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四、操作平台可用φ(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5.1.4条操作平台的力学计算与构造型式见附录五之(一)、(二)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5.2.6条交叉作业通道防护的构造型式见附录六。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重大危险源清单

序号
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工程
1
基坑支护与降水
①开挖深度≥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
②基坑深度≤5m,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工程
2
土方开挖
开挖深度≥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
模板工程
①各类工具式模板,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②特殊模板结构工程,如转换层模板、支撑体系
4
起重吊装工程
各类起重吊装工程
5
高空作业
2m及以上高处作业
6
脚手架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高度>24m悬挑式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悬挑式卸料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5m的室内脚手架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序号
危险源
监理监控点
监督措施
1
桩基工程
1.安全设施
 
1.临边防护措施
2.垂直作业时的上下隔离措施
3.上下通道设施
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
2.基坑变形监控
1.围护结构和边坡的移位与沉降
2.基坑周边荷载
1.督促施工方进行监控测量
2.巡视检查
2
基坑工程
1.围护结构施工质量
围护结构施工质量
1.     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2.     检查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
3.     检查操作人员技术交底
4. 旁站监理砼施工
2.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原则
2.不稳或欠稳定边坡施工原则
3.土方开挖过程的碰撞与超挖
4.排水与降水
1.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2.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核查挖土机械合格证
4.巡视检查、机具、人员、边坡、支护、排水等
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建筑物、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施工时与线路的距离
1.建筑物(脚手架等)、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
2.起重机械或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水平距离
3.开挖沟槽时与埋地电缆的安全距离
1.督促施工方做好相关安全措施
2.由业主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
3.巡视检查违章作业情况
2.用电设施的接零和接地
1.专用中性总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接零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零
2.共用同一供电系统的接零或接地
3.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系统的安全措施
4.电力系统的相线和接零
5.用电设备的漏电保护
1.巡视、抽查各种用电设备的接零、接地,漏电保护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
2.检查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是否设置绝缘台
3.线路配线和架设
1.架空线材料和室内配线材料
2.架空线架设和电缆架设
3.负荷保护
4.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电源线长度
巡视检查
1.     线路配线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
2.     线路架设是否存在乱拉乱拖乱接现象
3.     电线是否老化、破损、未包扎等现象
4.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有否过负荷保护措施
4.配电开关、线路维修
1.悬挂停电标志
2.停送电专人负责
3.停、送电顺序
督促施工方设标志和专人负责,按强制性条文要求操作
5.开关箱
1.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2.电源线连接
巡视检查是否违章
6.熔断丝
熔断丝材料
巡视检查材料规格及是否有代用品
7.特殊场所用电
36v、24v、12v电压使用范围
检查特殊场所是否使用安全电压,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
4
落地式脚手架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
1.脚手架材质
1.钢管严禁打孔
2.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滑丝等质量问题
检查钢管和扣件的合格证明文件
2.脚手架搭设
1.搭设人员持证上岗
2.脚手架步距、立杆间距
3.连墙杆、剪刀撑设置
4.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构造、扫地杆、二杆接长、横向斜撑、搭设高度
5.四排一隔离
6.独立设置(严禁混搭)
1.检查搭设人员上岗证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搭设区域是否设置警戒线
2.审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核查《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表》,审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
3.脚手架使用
1.     施工荷载
2.悬挂、固定其他设施
3.易燃物品堆放
4.使用期间违章拆除连墙杆、扫地杆、水平杆和四周一隔离措施
1.巡视检查前四项内容是否违章
2.抽查施工方的例保维修记录
 
 
4.脚手架拆除
 
1.连墙杆拆除
2.逐层拆除
1.检查拆除人员上岗证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检查拆除区域是否设置警戒线
3.巡视检查有否高空抛物现象
4.巡视检查连墙杆是否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5.巡视检查有否上下同时作业或单边拆除现象
5
高空作业工程
1.临边洞口及电梯井道
1.临边洞口及电梯井道内的防护措施设置
2.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巡视检查
1.是否设置防护设施
2.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是否牢固和固定
2.悬空作业
1.牢靠的立足处
2.临时安全措施
巡视检查
1.悬空施工点有否稳定的立足点
2.危险处是否设置临时安全设施。特殊情况下设安全带
3.操作平台
1.独立设置(悬挑式钢平台)
2.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设置
3.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否
4.施工荷载、堆放高度
1.检查:防护栏杆是否违章与脚手架连接、搭接,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2.巡视标明允许荷载、查超载
4.安全通道(防护棚)
1.防护棚设置
2.搭设和拆除方法
1.检查是否搭设双层防护棚
2.巡视:警戒派专人监护,是否上下同时拆除
6
模板及支撑工程
1.立杆的地基承载力
地基承受支撑荷载
1.检查软土地基处理记录和地基排水是否通畅
3.巡视检查支撑有否下沉现象
2.支撑材质
1.钢管严禁打孔
2.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滑丝等质量问题
 
检查钢管和扣件的合格证明文件
3.支撑搭设
1.立杆底部垫块
2.立杆间距、两杆接长、剪刀撑、水平支撑、横向支撑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3.独立设置(严禁与脚手架混搭)
1.检查搭设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核查《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表》,抽查部分项目的验收结果与实际搭设的相符性以及和施工方案的相符性
4.支撑使用
施工荷载
巡视检查:有否施工荷载超载或堆物不均匀、
支撑系统是否完好情况、混凝土浇筑时是否有专人负责监护
5.支撑拆除
1.     拆除时的安全措施
2.     拆除顺序
1.检查拆模混凝土试件强度报告和拆模令
2.检查拆除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巡视检查拆除区域是否设置警戒区并专人监护
4.巡视检查是否立体拆除
5.巡视检查拆除顺序是否符合施工方案
7
塔吊
1.塔吊安装
1.安装单位资质
2.塔吊基础验收
3.安装时的监护
4.天气条件
5.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
6.电气设备
7.附着装置
1.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安装单位专项资质证书
2.检查安装人员上岗证和安全技术交底
2.塔吊加接
1.加节时的天气条件
2.加节后的自由高度
1.白天加节,4级以上风停止加节
2.加节后的自由高度符合施工方案
3.检查《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3.塔吊作业
1.操作人员上岗证
2.吊装安全事项
3.多台塔吊防碰撞措施
4.例保维修
1.巡视驾驶员、起重指挥的上岗证、是否执行“十不吊”和其他违章作业情况
2.检查:防碰撞措施、例保维修记录
 
4.塔吊拆除
1.拆除单位资质
2.拆除时的监护
1.检查专项资格证书
2.检查拆除施工方案是否报安监站
3.警戒设置及监护人员
8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1.提升机安装
1.安装单位资质
2.提升机基础验收
3.架体固定
4.架顶自由高度
5.安全防护装置
6.钢丝绳
7.卷物机安装
8.验收
1.查资质、人员上岗证、安全技术交底
2.查基础验收记录、顶部自由高度>6m,卷扬机安在平整坚实地上、远离作业区视线良好
3.督促施工方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井架与龙门架搭设验收记录表》与实际搭设的相符性
2.提升机使用
1.通讯、指挥
2.物料堆放
3.人员安全事项
4.例保维修
1.巡视检查高架提升机作业时或低架提升机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通讯指挥是否完好,是否违章作业、操作人员上岗证
2.抽查例保维修记录
3.提升机拆除
1.拆除单位资质
2.拆除时的监护
1.查资质、警戒、监护人
2.巡视
9
电气焊作业
1.焊机
1.焊机设置
2.电源线
3.安全防护装置
1.巡视:焊机位置防雨、通风、焊机接零、漏电保护、二次测定载降压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否
2.检查《施工机具验收记录表》、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在5m以内,二次长度30m以内,电源线是否老化、破损
2.气瓶
1.氧气瓶
2.使用气瓶的管理
1.检查气瓶是否装减压器
2.检查气瓶存放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否
3.电气焊
1.操作人员个人防护
2.动火证
3.防火安全措施
1.检查是否按1.2.3级动火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
2.巡视上岗证、穿戴劳保用品、防触电防坠落的安全措施、遵守相关规定等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市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城管、公安消防、交通、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质监、卫生、民政、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建设工程实施现场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从保证施工安全的角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单独立项计算安全防护措施费,并在招标文件中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予以单列。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拨付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竣工时应当全额结清。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有关资料,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制订应急预案,并在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时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施工15日之前,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拆除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审验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因违法发包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涉及既有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制订既有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会同施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共同加强对施工及周边区域既有管线的保护。需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相关权属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区域建(构)筑物进行鉴定,并将鉴定资料提供给监理、施工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施工导致周边区域建(构)筑物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者监理单位送达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及停工整改通知时,应当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被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需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
    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应当分别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保证各类既有管线、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安全的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开展室外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的安全。因措施不当,导致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勘察单位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者对设计文件的疑问,降低工程风险。
    对于特殊、复杂结构和超深基础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评估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编制指导性的安全防护方案,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监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负责,且只宜担任1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最多不得超过2项;监理人员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从业资格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计划,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四)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以及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情况;
    (五)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时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旁站监理。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不得出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定期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维修和保养。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安全负责。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且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需变更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单独建立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台账,并在财务账上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报告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技术和专业技能培训,经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并由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既有管线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现场监督隐患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设备的性能完好。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督促安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修、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各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消防通道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应当由具有爆破与拆除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制订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拆除现场应当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围挡。拆除作业时,应当设专人对危险区域和危险部位实施监管。拆除三层(10米)以上建(构)筑物的,应当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周边危险区域及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施工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遇大风、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加强对危险部位的巡查、检查,并采取安全措施。高温酷热及冰冻严寒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以及工程作业基本完工尚未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做好现场保护,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制订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第三十九条 鼓励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依照有关规定配齐具有相关专业和相应业务能力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保障必要的安全监管经费和实施监督检查的设备、仪器。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安全施工措施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纳入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制订巡查计划,对建设工程实体防护情况和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检查或者抽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情况;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以及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情况;
    (五)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实施情况;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办理情况,以及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办理情况;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八)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危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落实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或者培训。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二)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开发,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者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
    (四)重大建设工程开工前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五)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六)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管线以及建设工程周边区域建(构)筑物的;
    (八)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者监理单位送达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及停工整改通知后,未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不合格要求相关单位继续施工的。
    第五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的;
    (三)监理单位未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到岗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论证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应急措施的;
    (四)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致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擅自复工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检验检测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管理表现优秀的单位、建设工程及相关人员,检举和投诉有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水务、民防、广播电影视、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园林绿化、房屋维修等相关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抢修、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23号令)同时废止。
    

 

高层建筑安全施工管理

第1章 绪论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各城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一座座高层建筑,乃至超高层。其实,高层建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
   首先,高层建筑可以节约大量的用地面积,可以促进土地集约化,提高单位土地的使用效率。这也是在当下我国人口众多,人均使用面积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之一。
   其次,对于一个城市来说,一些高层,超高层可能就成为这个城市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具有社会效应。
   再次,在建筑面积一定的情况下,高层建筑会使施工时间缩短,并且整体投资额度会变小。
   高层建筑的楼层多、高度高,但施工中并非是低、多层建筑的简单叠加,而是从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等方面,针对高层建筑的特点,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为了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减少高层建筑施工中不必要的人员伤亡,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将对高层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进行讨论研究,希望能对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一些帮助。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现状
   建筑安全立法滞后于建筑市场的发展。全国普遍存在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层层转包以及伤亡事故误报、漏报、瞒报、不报现象。
  建筑安全管理落后,我国很多地区没有专门的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很多企业趁转换经营机制之机,撤销或合并安全管理机构,削弱安全人员,使得施工中安全工作无人负责,无建筑市场混乱,缺乏制约措施。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由于缺乏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一些企业非法转包,越级发包现象严重。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和非法中介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收受贿赂,不顾企业安全资质,使得一些建筑企业资质与所承接工程等级不符,给施工带来了不安全因素。
 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建筑行业的许多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事故的应急能力,这是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一些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临时工,未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安全措施经费的投入不足。当前建筑行业安全经费严重不足,直接影响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的实施。经费的欠缺也使得一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落实。岗。这些都使得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事故层出不穷。
   1.3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高层建筑特点的研究,来发现其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与一般的建筑施工相比较,高层建筑施工所具有的独特的危险因素,从而提出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防护措施。并且对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做相应的展望。

第二章 高层建筑的特点
    高层建筑指的是高度达到一定层数或者一定高度的建筑物,目前,世界上对高层建筑物的划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每个国家都一颗根据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确定。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里的规定来看,住宅建筑物在10层以上的可以成为高层建筑,而其他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物在24m以上的为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施工的过程中具有技术要求高、施工工艺复杂、工期相对较长等显着特点,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引起安全问题的因素也多于普通建筑工程施工。高层建筑施工过程的特点如下:
    2.1工程量大,施工布置难度大
    普通的高层建筑施工占地面积一般都在2000㎡以上,建筑面积大,工程量大,临时设施工程较多,现场材料、设备、制品储存量大,需要合理安排。
    2.2基础开挖深度大,支护结构费用高
    一般高层建筑基础随着高度的增高而加深,城市施工无条件放坡开挖,因此直呼结构工程量大,特别是周边临近建筑物、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对直呼结构的强度、位移变形都有很高的要求,使得本是施工临时结构的支护结构费用很大,有的达到数百万元。因直呼不当引发事故的工程也很多,损失很大。
    2.3高层建筑作业高度高:高层建筑大量的施工作业都是在高空进行的,50米以上的高空与10多米高度的作业有质的不同。高层建筑楼面预留洞坠人致死更是常有发生,平常不大注意的小石块从百米高空下落可以砸死人。另外,高空作业物料上下困难,就连最方便的自来水也要采用特殊措施才能上去。一个小火苗容易造成火警,营救也比较困难。因此,大量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是高层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必须要充分考虑和解决的。
  2.4高层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多:高层建筑层数多,作业立体化,在一个垂直空间许多层次上都要进行工作,上下层次互相造成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如某高层建筑工程,上面有人想看看升降机在哪里,当头探到井道口,而下面正好把升降机开上来,造成人员伤亡。上面落物砸死砸伤下面人员的事故就更多了。高层建筑施工不可避免交叉作业,所以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来防范可能发生的事故。
  2.5高层建筑施工工期长:高层建筑施工工期一般都在两年左右,大的项目工期可达三至四年,许多设施放置以后就要使用一年至几年。在此期间,人员变动、气候变化等人为的与自然的因素都能使正常的设施转入危险状态,不注意就容易发生事故。例如,高层建筑电缆磨破发生火灾,脚手架倒塌等等。所以,由于高层建筑施工工期长,各种由于时间变化带来的许多不安全因素,必须认真考虑
   
第三章 当前高层建筑施工存在的问题
  3.1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危险因素
  3.1.1高空坠物
  在建筑施工中,由于高处作业工作量大、操作人员多、员工的流动性大,加上多工种的交叉、立体作业,并且临时设施多,现场条件差,因此,各种不安全因素多,高处坠落事故也就特别多。而高处坠落事故往往使人员受到较严重程度的伤害,非死即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高处坠落事故被列为建筑行业施工“四大伤害”中第一大伤害,在高层建筑中尤其明显。
  3.1.2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事故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在施工现场,由于物体打击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在事故中占很高比例。物体打击事故的原因有:
    ①由于机械设备、装置的安全附件(或装置)不齐全,欠有效,或者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缺陷,使用单位又没有对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等,这都为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②擅自更改机械设备、装置的结构或部件,破坏了其整体的可靠性,使安全性能下降。
    ③从事吊装作业时难以采取完全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或作业方法不符合安全要求。
    ④不遵守操作规程,抱有侥幸心理,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⑤技术不熟练,操作水平低。
    ⑥误操作,使机械设备、装置的安全附件或装置失灵,或者由于误操作而直接发生物体打击。
    ⑦注意力不集中,该采取的措施未采取或采取的措施不当。
    ⑧生产所用的原料、工具、材料及边角废料等物放置不当。
    ⑨工作场地狭窄,工作人员相对集中,使安全防护距离和空间变小,一旦发生物体飞出,极易击伤人。
    ⑩采光和照明不足,使操作人员视觉容易疲劳,工作时间过长,便易于因操作失误而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3.1.3机械和起重伤害
  建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有以下原因:①设备安全管理不善。某些施工企业只注重赶工期,拼设备,忽视了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致使设备经常带病工作,造成众多隐患,极易引发伤害。某些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检查不勤,整改不力,更是助长了安全隐患泛滥。②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不通过验收即投入使用。③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齐全或失灵,无法起到安全防护作用。④施工队伍素质差。某些施工企业的操作人员不但技术素质差,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差,有的甚至未经培训就上岗。尤其是成千上万的民工涌入建筑施工队伍,其中不少人素质低下,一无知识二无经验三不懂规章,一味冒险蛮干和违章作业。
  3.1.4挤压碰撞事故
  在起重作业中,作业人员被挤压在两个物体之问,所造成的挤伤、压伤、击伤等人身伤亡事故。造成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起重作业现场缺少安全监督指挥人员,现场从事吊装作业和其它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或从事野蛮操作等人为因素所致。发生挤压碰撞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8种:
    ①歪拉斜吊,使重物摆动太大,碰着了附近的人员或设备。
    ②指挥信号不明、指挥错误或司机操作错误。
    ③司机同时操作3个以上的手柄,紧急情况时控制不及时。
    ④挂钩工人离重物过近,或站在重物上。
    ⑤挂钩工人用手扶着钢丝绳,起吊时钢丝绳拉紧,重物晃动,因而被钢丝绳挤着手或被重物碰伤。
    ⑥吊运地点或吊运通道狭窄,重物离地面或其它设备太近。
    ⑦照明不良,司机看不清地面的设备或信号。
    ⑧大梁下挠过大,小车吊着重物打滑,或者大车制动器太松,大车打滑,使重物摆动。
  3.1.5.触电事故
  在施工现场从事起重运输作业的自行式起重机的动力源非电力,但出现触电事故并不少见。这主要是在作业现场往往有裸露的高压输电线,由于现场安全指挥监督混乱,常有自行式起重机的悬臂或起升钢丝绳摆动触及高压电线使机体连电,进而造成操作人员或吊装作业人员间接遭到高压电击伤。
  3.1.6火灾隐患
  现场用电量大,由于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大量使用机械设备,如塔式起重机、井架、龙门架、搅拌机、电焊机、便携式电动工具和临时大量碘钨灯和大功率的白炽灯泡等设施等设施,这些设施用电量大、种类多,使施工场地的用电量和产热大增。加之电气线路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市场出现设备导线与接头松动;导线使用过程中绝缘损坏,导线受压、磨损造成短路;导线接触高温u物体或打卷使用造成涡流,过热失去绝缘短路,导致绝缘损坏;用电设备回路线与电器设备或电网零线相连,工作时大电流通过,将保护零线或电网零线烧断等情况。以上这些原因很大程度上导致漏电和短路现象的出现,成为了极大的火灾危险。
  3.2当前高层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
  在高层建筑的施工中,存在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立体交叉作业多、临时员工多等施工特点,加之目前高层施工经验不足。因此,加强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杜绝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
  高层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安全管理方面安全生产现在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但是还是有些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只是停留在上的、书面上的,而未能真正去落实。高层建筑施工,高夺作业的量非常大,因此安全风险也很大。有些项目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未配备数量足够的安全工程师,施工防护措施不到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齐。施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这不但会给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严重的影响,还会影响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中,常常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施工进程和质量,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较差,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单位在工作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很明确具体。主观上各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总希望相关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作。这样往往会造成一切问题,导致施工的工作质量下降。在施工料件的管理上物流管理信息化低,甚至还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阶段;对屋子供应商联合体的物件缺乏科学管理,短期竞争多于合作;物资采购没有与预算部、技术部、施工部紧密联系,缺少必要的信息支持,与工程实际严重脱节;物资库存、现场管理混乱,造成资料的浪费,建筑成本的增加,形成不必要的浪费。
    施工质量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薄弱。质量管理是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各项工作的总成,由于市场建筑施工存在着复杂纵横关系,不是一个施工单位能将工程的所有项目来完成,所以必须将参加建设的所有单位组织起来,统一协调,分工合作,才能建立起保证体系,确保建筑产品的全部功能质量。并且,现代建筑科技含量高,涉及专业多,安装的质量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有些设计人员往往只满足于规范对设计强度计算上的安全度需要,计算图形和受力路线不明确所造成局部受力过大,或者诨名图强度等级过低。保护层厚度过小、钢筋直径过细、构件截面过薄,减弱了建筑结构耐久性等将会对工程的安全造成了直接影响。
    施工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对施工造成较大影响。有许多施工的材料质量有不合格现象,所以必须将所有进场材料及时验收。经项目部技术员、材料员共同检验验收,严格控制并保证所有进场材料数量足、质量好。
    高层建筑工程量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不确定因素多,因而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大。目前高层建筑施工中的事故主要有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坍塌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等。
  1.1 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劳动力需求量大,新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这方面的书面记录也多是流于形式,工人的安全意识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2)项目部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多数没有真正落实,存在侥幸心理。3)施工专职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4)竞标单位不合理低价中标,使得安全防护费用紧缺。5)安全检查重形式,轻整改。6)立体交叉施工安排不合理,隔离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1.2 工人操作方面的问题
  1)特殊工种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2)新工艺不按照指导方案施工,导致安全隐患增大。3)施工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蛮干现象严重。
  1.3 机械设备方面的弊病1)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及升降过程无专项方案,超载现象
  严重,以及不考虑天气情况,可能导致倾翻事故。2)起重吊装时无指挥或瞎指挥,导致物体打击事故时有发生。3)上料平台的防护设施不到位,致使伤害事故时有发生。4)机械设施维修保养不到位,致使设备陈旧、老化加快。重使用轻维修的思想严重,致使机械设备的事故隐患不断。
  1.4 现场作业环境方面的问题
  现场自然环境复杂时,在未探明情况下就开工;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但承包单位为抢工期强令工人违章作业,为以后的安全施工埋下隐患。
  1.5 消防安全方面的弊病
  1)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明火使用较多。如金属架构、钢筋、金属管道等的分割与连接,取暖、通风及给排水等设备安装环节常使用电焊、气割、气焊等明火作业,可能引发火灾。2)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存放有大量易燃及可燃材料,如木材、油漆、粘合胶、防护网、保温材料、乙炔气体等,为火灾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3)高层建筑施工时,由于电梯井、楼梯间没有安装防火门,发生火灾扩散快,扑救困难。4)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多,电器线路杂乱,容易引起火灾事故。5)高层建筑施工中承包单位较多,民工流动性较大,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6)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是临时供水系统,水量较小、水压较低,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第4章 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护措施
  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于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以“预防为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施工前要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
  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的目的。
   


施工前的安全管理预防措施
 
一、明确安全责任人与组织
    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施工中,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工生产中的安全。
  施工项目经理部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①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②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③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经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经理部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①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②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③没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处理、反馈信息的能力。
    ④具有适于不同层次操作所必须的文化。
    ⑤输入的劳务,必须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质。经过正规训练、考核,输入手续完善。
    2、安全教育、训练的目的与方式。安全教育、训练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安全教育、训练,不仅要使操作者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正确、认真的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安全的行为。
    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
    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4、加强教育管理,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①教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系统性强,抓住关键反复教育。
    ②反复实践。养成自觉采用安全的操作方法的习惯。
    ③使每个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学习成果。鼓励受教育者树立坚持安全操作方法的信心,养成安全操作的良好习惯。
    ④告诉受教者怎样做才能保证安全,而不是不应该做什么。
    ⑤奖励促进,巩固学习成果。
    5、进行各种形式、不同内容的安全教育,都应把教育的时间、内容等,清楚的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或记录卡上。
   
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①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以自检形式为主,是对项目经理至操作,生产全部过程、各个方位的全面安全状况的检查。检查的重点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设施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为主。发现危及人的安全因素时,必须果断的消除。
    ②各级生产组织者,应在全面安全检查中,透过作业环境状态和隐患,对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对安全生产认识的差距。
    ③对安全管理的检查,主要是:
    安全生产是否提到议事日程上,各级安全责任人是否坚持 "五同时"。
    业务职能部门、人员,是否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在位、在岗。
    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教育是否到位。
    工程技术、安全技术是否结合为统一体。
    作业标准化实施情况。
    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有哪些消除管理差距的措施。
    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
   
四、作业标准化
    在操作者产生的不安全行为中,由于不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为了干的快些而省略了必要的操作步骤,坚持自己的操作习惯等原因所占比例很大。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人的行为,有利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
    1、制定作业标准,是实施作业标准化的首要条件
    ①采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者三结合的方式,根据操作的具体条件制定作业标准。坚持反复实践、反复修订后加以确定的原则。
  ②作业标准要明确规定操作程序、步骤。怎样操作、操作质量标准、操作的阶段目的、完成操作后物的状态等,都要做出具体规定。
  ③尽量使操作简单化、专业化,尽量减少使用工具、夹具次数,以降低操作者熟练技能或注意力的要求。使作业标准尽量减轻操作者的精神负担。
  ④作业标准必须符合生产和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不能把作业标准通用化。不同作业条件的作业标准应有所区别。
  2、作业标准必须考虑到人的身体运动特点和规律,作业场地布置、使用工具设备、操作幅度等,应符合人机学的要求。
    ①人的身体运动时,尽量避开不自然的姿势和重心的经常移动,动作要有连贯性、自然节奏强。如,不出现运动方向的急剧变化;动作不受限制;尽量减少用手和眼的操作次数;肢体动作尽量小。
 ②作业场地布置必须考虑行进道路、照明、通风的合理分配,机、料具位置固定,作业方便。要求:
    a.人力移动物体,尽量限于水平移动;
    b.把机械的操作部分,安排在正常操作范围之内,防止增加操作者的精神和体力的负担;
    c.尽量利用重力作用移动物体;
    d.操作台、座椅的高度从与操作要求、人的身体条件匹配。
    ③使用工具与设备
    a.尽可能使用专用工具代替徒手操作;
    b.操纵操作杆或手把时,尽量使人身体不必过大移动,与手的接触面积,以适合手握时的自然状态为宜。
      
五、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生产技术工作是通过完善生产工艺过程、完备生产设备、规范工艺操作,发挥技术的作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包含了安全技术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全部职能和作用。两者的实施目标虽各有侧重,但工作目的完全统一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实现效益这一共同的基点上。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统一,体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具体的落实"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具体表现在:
    1、施工生产进行之前,考虑产品的特点、规模、质量,生产环境,自然条件等。摸清生产人员流动规律,能源供给状况,机械设备的配置条件,需要的临时设施规模,以及物料供应、储放、运输等条件。完成生产因素的合理匹配计算,完成施工设计和现场布置。
    施工设计和现场布置,经过审查、批准,即成为施工现场中生产因素流动与动态控制的唯一依据。
    2、施工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进行之前,针对工程具体情况与生产因素的流动特点,完成作业或操作方案。这将为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提供具体的作业或操作规范。方案完成后,为使操作人员充分理解方案的全部内容,减少实际操作中的失误,避免操作时的事故伤害。要把方案的设计思想、内容与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交底。
    交底既是安全知识教育的过程,同时,也确定了安全技能训练的时机和目标。
    3、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预防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工艺过程顺利实施去认识,生产技术工作中应纳入如下的安全管理职责:
    ①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规范人的行为,使操作者获得完善的、自动化的操作行为,减少操作中的人失误。
    ②参加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从中充分了解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存在的环节和部位、发生与发展、危害性质与程度。摸索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规律和方法。提高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能力。
    ③严把设备、设施用前验收关,不便有危险状态的设备、设施盲目投入运行,预防人、机运动轨迹交叉而发生的伤害事故。
 
六、正确对待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事故是违背人们意愿,且又不希望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事故,不能以违背人们意愿为理由,予以否定。关键在于对事故的发生要有正确认识,并用严肃、认真、科学、积极的态度,处理好已发生的事故,尽量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发生事故后,以严肃、科学的态度去认识事故、实事求是的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不隐瞒、不虚报,不避重就轻是对待事故科学、严肃态度的表现。
    2、积极抢救负伤人员的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利于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从事故中找到生产因素控制的差距。
    3、分析事故,弄清发生过程,找出造成事故的,人、物、环境状态方面的原因。分清造成事故的安全责任,总结生产因素管理方面的教训。
    4、以事故为例、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安全教育。便所有生产部位、过程中的操作人员,从事故中看到危害,激励他们的安全生产动机。从而在操作中自觉的实行安全行为,主动的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5、采取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彻底的整改;使采取的预防措施,完全落实。经过验收,证明危险因素已完全消除时;再恢复施工作业。
    6、未造成伤害的事故,习惯的称为未遂事故。未遂事故就是已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件,只是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然而其危险后果是隐藏在人们心理上的严重创伤,其影响作用时间更长久。
   

 

 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安全技术施工方案

一、施工准备
1.拆迁
    施工前与昆洛路入城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地方主管拆迁部门积极联系,对征地红线内的房屋进行拆迁,便于施工逐步展开,同时探明底下管线的位置。
2.三通一平
    施工前首先保证通水通电通路。本工程位于老昆洛路入城段改扩建工程路,交通方便,便于施工机械进出场。对已拆迁房屋渣土外运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用水用电与地方协商解决。
3.施工围挡
    在施工场地外连续搭设围挡,围挡高度为1.6米以上,防止外部车辆、人员进入场地。围挡安装图为:
4.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进场
    所有进场的机械进行验收,操作人员持有操作证。现场设有两台挖掘机、两台装载机、五台自卸汽车,施工人员到位。
5.材料准备
    所有脚手架采用钢管和碗扣件。采用购买和租赁方式。入场前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脚手架安全技术施工方案
1.基础处理
   工程脚手架搭设高度一般都在5米以上,立杆基础采用夯实找平,上铺5cm厚木板,长度为2m时垂直于结构面放置,长度大于3m时平行于结构面放置。高度大或地基不好时加铺20cm道渣或进行地基换填处理,地基铺设混凝土板,再铺12-16号槽钢。
扣件式钢筋脚手架搭设时应将木垫板铺平,放好底座,再将立杆放入底座内,不准将立杆直接置于木板上。当立杆不埋设时,离地面20cm处设置纵向及横向扫地杆。脚手架基础地势较低时应考虑设排水措施。
2.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1)脚手架高度在57m以下时,可采用设置抛撑方法以保持脚手架的稳定,高度超过5m不便设抛撑时应与建筑物连接连墙杆应靠近节点并从底层开始设置且靠近主节点不宜大于300mm。
    (2)连墙杆必须与建筑结构部位连接,以确保承载能力。
    对于沥青砼地面,先用风镐破除路面结构层,对于土地面直接用挖掘机开挖。
3.杆件间距与剪力撑
    (1)立杆、大小横杆等杆件间距应符合规范和施工要求。需加大间距时应按规范进行加固。
    (2)高度在5米以下单双排脚架均需在外侧立面两端设置一组剪力撑,由底部至顶部随脚手架的搭设连续设置;各组剪力撑间距不大于15m。高度大5m时,在外侧立面必须沿长度和高度连续设置,并设横向剪力撑。
    (3)剪力撑斜杆应与立杆和伸出的小横杆进行连接,底部斜杆应置于垫板上。采用搭接,接长不小于0.5m,设置2个旋转扣件。高度
4.脚手架与防护栏杆
    脚手板必须按照脚手架宽度满铺,采用竹、木、钢质脚手板。外侧应按照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并每隔45cm系牢。脚手架外侧、按临边防护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5.小横杆设置
    在立杆和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并紧靠扣牢。
6.杆件搭接
    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采用搭接,长度大于1.5cm且大于跨距和步距,钢脚手架的采用对接法。脚手架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使用竹脚手架。脚手架上设人员上下通道以及卸料平台。
7.搭设前,负责人应按要求和实际情况作详细交底和指挥。搭设完,应组织人员按规范要求分段分项检查和验收,由检测人员记录。符合要求后才可使用。
六、安全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安全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
    (2) 新进企业工人须进行工程公司、施工队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
    (3) 施工组织设计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技术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名册齐全,不得超期使用。
    (5)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安全检查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6) 建立事故档案,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报告。
    (7) 工地必须有安全生产宣传牌。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尤其公公立交部分必须挂有安全宣传标语或安全警告牌。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要经过工程师认可。
    (8) 与地下管线交叉处,施工前期要对地下光缆、电缆进行防护和改移;同时为保证当地道路及河流畅通,方便居民及车辆通行应先期进行改移工程。
    (9)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要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符合规定者不得上岗。
 

 


落地钢管外脚手架施工方法


    落地架采用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外架沿建筑外边全长搭设。
    1、立杆:纵向间距不大于1.8米;横向间距1.0米,里排离墙0.4—0.5米。相邻立杆接头要错开,对接用一字扣连接。
    2、大横杆:间距1.8米,架子外侧两步架之间搭设栏杆,钢管接头要错开,用一字扣连接。大横杆与立杆用十字扣连接。每一面架内的纵向水平高低,相关不应大于一匹砖厚。
    3、小横杆:间距1.8米。两头搁于大横杆上,至少伸出100。端头离墙50—100。小横杆与大横杆用十字扣连接。三步以上的小横杆加长,与墙拉结。
    4、十字撑:设置在脚手架的转角、端头及沿纵向每隔30米处。每档十字撑占两个跨间,最小一对落地,从底到顶连续布置。钢管与地面呈45度到60度角,夹角用回扣连接。
    5、连墙杆:每隔三步四个跨间设置一道边墙杆。做法:用双股8号铁丝绕过立杆与大横杆的连接点,与墙上预埋钢筋环或圈梁拉结,并用连杆顶住墙面;也可用小横杆加长,在墙壁里面卡上短钢管连接。
    6、每段架只限两个操作面作业,且施工荷载控制在200kg/m2内。
    7、架体始终高出工作面2米以上,当架体高出周围建筑时,用Ф6钢筋作接地线形成避雷系统。
    8、架子四周临边要设可靠的安全防护。

 

 高层建筑外墙饰面砖防坠落施工方案


  1 前言
 由于部分施工单位的基层处理及铺贴方法不妥,各地曾多次出现外墙面砖甚至连同基层一起坠落的事故。根据多年的高层建筑施工经验,必须在基层处理和铺贴方法上狠下工夫,才能保证面砖铺贴质量,预防坠落事故的发生。
  2 外墙面砖的施工工艺
 外墙面砖的工艺步骤为基层处理→刷界面剂→基层抹灰→弹线→浸砖→ 粘贴→勾缝→清理→检查→修补。

    2.1 基层处理:
  (1)结构施工时,外墙的垂直度、平整度应达到标准要求。括糙之前将凸出墙面的混凝土凿平,凹处用1∶3水泥砂浆补平,补平厚度较大时应分皮补。当厚度或垂直度偏差超过30mm时,需采取钉钢丝网等技术补救措施。
  (2)抹灰前将砖墙面、混凝土面等基层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清除干净,不同界面处(如砖墙与混凝土墙交接处)要射钉牛眼钢丝网宽300mm。
  (3)对用钢模板施工的混凝土墙面,应凿毛后用钢丝刷满刷一遍,再浇水湿润或采用界面剂处理表面,使之提高混凝土表面粘结强度。
  (4)外墙角纵向挂φ2mm钢丝垂线,作上下砂浆塌饼,横向水平线根据窗盘线拉统长线控制。塌饼间距约1500mm。  

    2.2 界面剂:将界面剂(如申泰牌JCTA—400)以1∶4水灰比调成厚糊状充分搅拌均匀,放置5~10min,界面剂变稠,再稍加点水调匀,然后用泥板涂抹在基层面上,待10~20min(视气温而定)后涂抹水泥砂浆找平层。调制好的界面剂应在5~6h内用完。

    2.3 基层抹灰:界面剂涂抹10~20min后,按要求分层分遍抹底层砂浆,底层第一遍砂浆厚度以5mm为宜,抹后用木蟹搓平,隔天浇水养护,待第一遍六~七成干时,即可抹第二遍,厚度约为7~10mm,随即用木长尺刮平,木蟹搓毛,隔天浇水养护。若需粉第三遍时,方法同第二遍,直到把底层砂浆粉刷平整。

    2.4 弹线排砖:在基层抹灰面上,先弹出垂直、水平控制线,再根据面砖的规格尺寸、排列图,弹出面砖控制线。
  (1)排砖要求:根据面砖排列图要求,水平、垂直缝宽分别控制在5~9mm和3~5mm。水平缝、窗台面一般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照图纸要求留设分仓缝。墙面阴、阳角处第一块必须为整砖,如排砖不巧时,面砖容许切割,放在窗洞口两边,但切割后的面砖长度要求不小于45mm,窗洞两边不严格要求对称。试排成功后,在基层抹灰上弹出每块砖纵、横分格线,保证墙面砖粘贴后灰缝横平竖直。
  (2)安装塑钢窗、留置滴水线。面砖试排完成后,根据弹线,安装外墙塑钢窗。窗四周必须砂浆嵌实,并在窗下口做一个小圆角(坡度2.5%)。突出墙面的窗台,需注意不要留置朝天缝,底面面砖要在外端向内一砖宽处留置滴水线(为15mm×15mm见方凹槽)。

    2.5 浸砖:面砖吸水率应符合标准,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并隔夜用水浸泡不小于2h,晾干后(外干内湿)才能使用。

    2.6 粘贴:粘贴面砖时砂浆应饱满,并应一次成活,不宜多敲、移动,尤其砂浆收水后不能再纠偏挪动。粘贴面砖的砂浆宜采用1∶0.2∶2的混合砂浆(或用粘结剂),厚度7~10mm。粘贴用水泥的安定性、强度须经复试合格。粘贴时,先将面砖背面满批砂浆,根据面砖控制线贴到墙面,用小铲把轻轻敲击,使之与基层粘接牢固,并用靠尺将面砖在垂直及水平方向随时找平找方。同时,对留设有分仓缝的部分,必须使缝断至结构面层为止。

    2.7 勾缝:用1∶1水泥砂浆进行面砖勾缝,分两次进行,头一遍勾缝厚度7mm,第二遍按设计要求的色彩,配置彩色水泥砂浆勾成凹缝,凹进面砖深度约为3mm。

    2.8 清理:面砖勾缝后,用废旧毛巾或棉纱将面砖表面擦洗干净,以免影响面砖的整体清洁、美观。

    2.9 检查、修补:面砖铺贴好并待砂浆收干后,在降、拆脚手架之前,应对面砖逐块进行敲击检查,如发现起壳,应及时进行处理,不留隐患。

 

 

 

建筑工地禁示标牌

 

 


室内装修污染问题与治理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世界卫生报告中,明确将室内装修污染列为威胁人们健康的又一大杀手。
    室内装修污染治理这个强大的市场应运而生了,目前市场上的品牌鱼目混杂,但是多数传统的室内装修污染治理产品或者技术都还不成熟,假冒伪劣产品也层出不穷。
    关于室内装修污染,有7大问题可以告诉您:
    问题1:建材市场混乱,原始的室内装修污染严重
    在欧美国家,由于建材市场的规范和环保意识的强烈,装修后的房屋原始污染不是十分严重,一般只在二三倍之内。而在国内,由于建材市场缺乏规范管理,鱼龙混杂,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污染严重超标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始污染经常达到七八倍甚至更多,很多消费者就相当于每天住在毒气室中却浑然不知,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问题2:用了环保材料仍然有装修污染
     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认识到了室内装修污染这个问题,逐步的给予重视。一般家庭买了新房子,都会找正规的装修公司服务,材料用的都是环保材料,即使贵一点,但是为了家人的健康也是值得的,特别是家里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
     但是,虽然说用的材料是环保的,但是各种新的家具或者其他的装饰材料会散发出有毒有害气体,同样也会造成污染,虽然说室内空气是一定的,但是家庭使用一件木质材料和使用十件木质材料对环境的影响是不同的。据清华大学博导、中国纳米环境净化材料专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张中太介绍:“环保达标的产品如果使用不当,同样也不能完全杜绝有害气体的产生,再加上装修时使用的粘合剂,室内装修污染是难免的。”
    问题3:貌似高科技实为“毒气弹”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装修污染治理行业,不论技术好坏,不论产品性能,总能分到一杯羹。然而,靠短期圈钱行为应运而生的众多以小作坊形式出现的产品多靠炒作,消费者糊里糊涂地购买,而厂商却明明白白地赚取高额利润。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在使用了貌似高科技、充斥了专业名词的产品后,不但没有减轻家庭装修空气污染,反而出现了二次污染,甚至比之前的状况还要恶劣,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
    问题4:仅靠闻气味污染难辨别
    仅靠闻气味辨别是否有室内存在装修污染是不科学,也不准确的。在有毒有害气体中,有的是有味的,如:甲醛:刺鼻性气味,苯:芳香味,氨:尿骚味。但也有无色无味的,如:TVOC、氡等。但各种化学物质混合在一起呈现的复杂的气味是很难辨别的。因此凭气味来判断有没有污染或是什么污染是不准确的,也就是说:有污染的不一定能闻到气味,闻到气味不一定有污染。张中太说:“室内空气中苯、甲醛等有害气体,即使是轻微超标,都会造成严重的疾病。”在装修后的房间里,有的时候,如果你能闻到明显的甲醛或是苯的气味时污染程度已十分严重。但闻不到气味时,也不能说污染不存在。
    问题5:环保常识欠缺认识不科学
    国内的一部分消费者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能够科学地认识污染与解决污染的并不多。普遍缺乏环保常识,对污染的治理往往产生极端的想法。一种是对室内污染置之不理,认为室内污染不是什么大事,没事通通风就可以解决,完全不能认识到其危害性与严重性;另一种则恰恰相反,视室内污染如虎,总想立竿见影、药到病除地治理室内污染,不考虑治理污染的长期性与循序渐进性。
    问题6:病急才投医,临时抱佛脚
    室内装修污染就相当于房子生病了,如果不抓紧治疗就会污染到住在里面的人,健康的人变成生病的人,房子也就成了病房了。可是大多数的消费者,往往是在装修后入住,等感觉身体不适的时候才想起时室内装修污染的情况,这个时候,污染已经很严重了,很有可能危害人体的健康。
    问题7:认识不足花小钱难办大事
    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在国内有很多消费者认为污染是小事,本就不该在这方面消费支出,很多人宁可花几千元去买别的东西,也不愿意花几千元来治理一下室内污染。在治理室内污染上,认为花点钱就可以了。所以,在购买室内污染治理产品的时候往往希望花小钱办大事,也就是说,只要我买了你的产品,你就要保证我的污染被彻底清除,而不考虑其投入是否与室内污染的危害程度成正比。
    上述几大问题,都是消费者在针对室内装修污染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人没有一个很清楚的认识,没有一个正确的断定,造成了一系列的错误。希望大家在对待此问题上,能正确的做出判断、决定,让朋友、家人生活在一个健康舒适的环境中。
 


高层建筑施工注意事项
    高层建筑的楼层多,高度大,要求施工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复杂,除具有一般多层建筑施工的一些特点外,还具有以下施工特点:   
    1、工程量大、工序多、配合复杂:   
    高层建筑的施工,土方、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装修、设备管线安装等工程量都要增大,同时工序多,十多个专业工种交叉作业,组织配合十分复杂,同时,由于工程量大引起的对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大体积混凝土裂缝控制技术,粗钢筋连接技术、高强度等级混凝土技术,新型模板应用技术等。   
    2、施工准备工作量大:    
    高层建筑体积、面积大,需用大量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机具设备,品种繁多,采购量和运输量庞大。施工需用大量的专业工种、劳动力,需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施工技术准备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由此引起的施工场地狭小一般都是施工难点,如何有效分配调整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也考验施工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3、施工周期长,工期紧:    
    高层建筑单栋工期一般要经历2~4年,平均2年左右,结构工期一般为5~10d一层,短则3d一层,常常是两班或三班作业,工期长而紧,且需进行冬、雨期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应有特殊的施工技术措施,需要合理安排工序,才能缩短工期,减少费用,同时,还需制定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和预案以保证安全生产。 
    4、基础深、基坑支护和地基处理复杂:    
    高层建筑基础一般较深,大多1~4层地下室,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地基处理以及深层降水,安全和技术上都很困难复杂,直接影响着工期和造价,采用新技术较多,如逆作法、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5、高处作业多,垂直运输量大:    
    高层建筑一般为45~80m,甚至超过100m,高处作业多,垂直运输量大,施工中要解决好高空材料、制品、机具设备、人员的垂直运输,合理地选用各种垂直运输机械,妥善安排好材料、设备和工人的上下班及运输问题,用水、用电、通讯问题,甚至垃圾的处理等问题,以提高工效。      6、层数多、高度大、安全防护要求严:    
    高层建筑层数多,高度大,一般施工场地较窄,常采取立体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多,需要做好各种高空安全防护措施,通讯联络以及防水、防雷、防触电等。为保证施工操作和地面行人安全,不出各类安全事故,相应也要求增加安全措施费用。   
    7、 结构装修、防水质量要求高,技术复杂:   
    为保证结构的耐久性,美化城市环境,对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和建筑物立面装饰标准要求高;基础和地下室墙面、厨房、卫生间的管道和防水都要求不出现任何渗漏水,对土建、水、电、暖通、燃气、消防的材质和施工质量要求都相应提高,施工必须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来保证,特别是常采用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机具设备和各种工艺体系,施工精度要求高,施工技术十分复杂。   
    8、 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多,机械化程度高:   
    高层建筑标准层多,为了扩大施工面,加速工程进度,一般均采用多专业工种,多工序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为提高工效,大多采用机械化施工,比一般建筑施工配合复杂,需要解决好多工种、多工序的立体交叉配合及纵横向各方面关系问题,以保证施工按计划节奏合理进行。综上所述,高层建筑施工从建筑施工技术上讲与多层和小高层没有本质的区别。关键环节是地下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坑支护,因为地下是千变万化的,而地上则是千篇一律的,因而应做好一些施工技术保障措施和组织管理工作。如深基坑开挖的支护、各种类型的脚手架(落地、悬挑、附着升降)搭设及日常安全管理、施工升降机、塔机的选型及位置确定(塔机不能太小,最小也应为63的)等,有时施工电梯必须落在地下室顶板上,如何处理施工电梯及塔机的各道附着的设置,且必须满足施工进度需要是很关健的,如果进度较快,那么附着的预埋件就必须设置多,附着拆除轮流上翻,因为机械自由端不得过高,施工电梯不超过十几米,塔机不得超过20多米,刚浇筑砼的结构不允许打附着受力,还有测量不一样,精度要求高,必须配备激光经纬仪或垂准仪,建筑物大角必须弹线控制垂直度,电梯井方正及垂直度控制,临时用电及临时用水都不一样,因为施工周期较长,用水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外走,一防受冻二防架体拆除无法固定,要从室内管道井等预留洞口走,且必须在适当楼层配备加压泵,能将水源送到施工作业面,电缆同样必须从通风井走,中间设中转箱。除上述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部分:基坑支护、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含施工升降机)、模板及支撑体系、临时用电临时用水、高层防火、安全防护、高层测量等工作。现场施工管理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控制:
    1、前期的施工定位放线二者(多层和高层)之间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高层施工时一般都有深基础,也就是有二至三层地下室,这样定桩点的时候应该尽量离槽边远一些,以免边坡发生位移造成没有必要的错误,各桩点的具体位置应在测量施工方案中明确。   
    2、高层基础土方开挖应充分考虑车道的留设,车辆如何协调,计算好方量与每天的工作量,这样才能控制好工期,做好专门的土方方案,在该方案中应明确边坡的监控措施,落实到人,其它的应该与多层没有太大区别。   
    3、钢筋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应提前做好施工方案,最主要的是钢筋加工技术交底,因为高层时钢筋量比较大,在土方开挖的时候就应进行该项工作了。   
    4、防水施工,高层施工一般都有地下防水工程,提前做好该部分的准备工作。主要是施工方案的准备,详细做好各部位的节点图,如果塔吊需要安装在楼内时方案中应考虑此部位的防水作法,不能忽视。还有就是要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考察好防水材料的施工厂家与分包单位(防水工程施工需要有专门资质的)。   
    5、模板工程的施工,此部分要充分考虑地下室的集水坑,电梯机坑等处的模板作法,模板在这些部位一般要有透气孔与抗浮措施,否则将影响工程质量,毕竟底板很重要,出现问题时也是很难处理的。如果该工程地上部分标准层多,应提前考虑大钢模板施工方案,选好厂家,提前签订合同,一般一个工程4000平模板加工周期需要25天(还得要求厂子实力大一些才行),在地下室工程快完成时提前进场,因为首层大模板安装都会或多或少出现一些问题,在这个时间里可以对进场的钢模板进行检查核对,做到方案无误,至于施工时有个别螺栓眼不对那就是小事了,很好解决,只要不出现返厂加工就行。在地下室的墙体及顶板模板施工时应单独作相应的施工方案,采取不同的施工措施,建议地下室的墙体模板材料与地上顶板模板材料一致,可以进行周转使用。   
    6、混凝土施工时一定要考虑输送设备的选择,这也要依据工程的混凝土方量进行确定,但一般情况下80的泵就可以了,还有一个就是要考虑高度,如果过高那就是要选择性能更高的泵,备好足够的泵管,保证混凝土施工时的连续性,否则一堵管就不好玩了。   
    7、地下室人防工程的施工应该要特别注意一下,有的地方要求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有的人防质监站要求施工时过来隐检,有的只要提供隐蔽前的施工照片就行,照片要注明部位(轴线)等,100%不能少的就是外墙上的预留洞与人防出口通道交接处的预留电源管等,要不人家可会不给你验收的。   
    8、垂直运输设备的选择应多加考虑的就是吊次问题,提升速度应加以考虑,同时起重数量应结合大钢模板极重考虑,总不能定一台塔吊连自己定的大钢模也吊不起吧(还要考虑模板场地等),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就是该塔的锚固以后的性能,一般塔自由高度也就是40米,超过后在相同的高度内需要加几道锚固每个型号都是不一样的。   
    9、电梯,在地下室施工时要求建设单位尽早定下电梯,将电梯图纸与施工图纸对照一下,不要出错,留好预留洞口,其它没事。   
    10、地下防排烟、风机房、配电室、水箱间、卫生间等房间的作法(地面标高),同时各个专业协调也应提前安排。   
    11、装修时考虑室外电梯的位置,一般情况下室外施工电梯都要安装在回填土上,地基稳定问题很重要。   
    12、室外门窗应再单独放线,口边一定要垂直。   
    13、注意外墙外保温的施工,一般结构墙体都是会有出入的,不会那么的垂直,这样就要想到装修时是否要将其做垂直,如何保证外保温层的厚度。一般情况下保温层可以处理一下但是不能过薄,否则室内就会有问题的。
    14、节能工程是重点,现在建筑节能抓的很紧,节能中的安全问题又至关重要,外保温的防火问题,外墙面砖的防脱落问题等等 
    15、高层建筑施工,安装工作量一定不少,安装各专业之间的配合以及安装与土建专业的配合非常重要。总之,高层施工最重要的还是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经济管理尤为重要。高层的技术比多层的技术复杂的多,特别是不规则的、人防地下室、群楼框架、转换层施工等。安全管理更为重要:高层洞口多、高度高,管理跟不上就易出问题。经济方面主要是技术方案的制定必需考虑经济效果、施工工序安排合理、因高层每天不施工发生的费用是可观的。

 


高层建筑外墙装饰面砖防坠落施工方案
1前言
  当今,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在外墙装饰上,虽提倡采用涂料饰面,并且也将成为今后发展趋势,但全国尚有不少城市的建设单位和设计院为追求建筑物外观的美观,仍采用面砖进行装饰。由于部分施工单位的基层处理及铺贴方法不妥,各地曾多次出现外墙面砖甚至连同基层一起坠落,砸伤路人的事故。根据我公司多年的高层建筑施工经验,必须在基层处理和铺贴方法上狠下工夫,才能保证面砖铺贴质量,预防坠落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关于铺贴外墙面砖的施工方案,提供给大家,或许尚有一定参考价值。
  2外墙面砖的施工工艺
  外墙面砖的工艺步骤为基层处理→刷界面剂→基层抹灰→弹线→浸砖→粘贴→勾缝→清理→检查→修补。
  2.1基层处理:
  (1)结构施工时,外墙的垂直度、平整度应达到标准要求。挂糙之前将凸出墙面的混凝土凿平,凹处用1∶3水泥砂浆补平,补平厚度较大时应分层补。当厚度或垂直度偏差超过30mm时,需采取钉钢丝网等技术补救措施。
  (2)抹灰前将砖墙面、混凝土面等基层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清除干净,不同界面处(如砖墙与混凝土墙交接处)要射钉牛眼钢丝网宽300mm。
  (3)对用钢模板施工的混凝土墙面,应凿毛后用钢丝刷满刷一遍,再浇水湿润或采用界面剂处理表面,使之提高混凝土表面粘结强度。
  (4)外墙角纵向挂φ2mm钢丝垂线,作上下砂浆塌饼,横向水平线根据窗盘线拉通长线控制。塌饼间距约1500mm。
  2.2界面剂:将界面剂以1∶4水灰比调成浆糊状充分搅拌均匀,放置5~10min,界面剂变稠,再稍加点水调匀,然后用抹板涂抹在基层面上,待10~20min(视气温而定)后涂抹水泥砂浆找平层。调制好的界面剂应在5~6h内用完。
  2.3基层抹灰:界面剂涂抹10~20min后,按要求分层分遍抹底层砂浆,底层第一遍砂浆厚度以5mm为宜,抹后用木抹搓平,隔天浇水养护,待第一遍六~七成干时,即可抹第二遍,厚度约为7~10mm,随即用刮杠刮平,木抹搓毛,隔天浇水养护。若需粉第三遍时,方法同第二遍,直到把底层砂浆粉刷平整。
  2.4弹线排砖:在基层抹灰面上,先弹出垂直、水平控制线,再根据面砖的规格尺寸、排列图,弹出面砖控制线。
  (1)排砖要求:根据面砖排列图要求,水平、垂直缝宽分别控制在5~9mm和3~5mm。水平缝、窗台面一般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照图纸要求留设分仓缝。墙面阴、阳角处第一块必须为整砖,如排砖不巧时,面砖容许切割,放在窗洞口两边,但切割后的面砖长度要求不小于45mm,窗洞两边不严格要求对称。试排成功后,在基层抹灰上弹出每块砖纵、横分格线,保证墙面砖粘贴后灰缝横平竖直。
 (2)安装塑钢窗、留置滴水线。面砖试排完成后,根据弹线,安装外墙塑钢窗。窗四周必须砂浆嵌实,并在窗下口做一个小圆角(坡度2.5%)。突出墙面的窗台,需注意不要留置朝天缝,底面面砖要在外端向内一砖宽处留置滴水线(为15mm×15mm见方凹槽)。
  2.5浸砖:面砖吸水率应符合标准,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并隔夜用水浸泡不小于2h,晾干后(外干内湿)才能使用。
  2.6粘贴:粘贴面砖时砂浆应饱满,并应一次成活,不宜多敲、移动,尤其砂浆收水后不能再纠偏挪动。粘贴面砖的砂浆宜采用1∶0.2∶2的混合砂浆(或用粘结剂),厚度7~10mm。粘贴用水泥的安定性、强度须经复试合格。粘贴时,先将面砖背面满批砂浆,根据面砖控制线贴到墙面,用小铲把轻轻敲击,使之与基层粘接牢固,并用靠尺将面砖在垂直及水平方向随时找平找方。同时,对留设有分格缝的部分,必须使缝断至结构面层为止。
  2.7勾缝:用1∶1水泥砂浆(或勾缝剂)进行面砖勾缝,分两次进行,头一遍勾缝厚度7mm,第二遍按设计要求的色彩,配置彩色水泥砂浆勾成凹缝,凹进面砖深度约为3mm。
  2.8清理:面砖勾缝后,用废旧毛巾或棉纱将面砖表面擦洗干净,以免影响面砖的整体清洁、美观。
  2.9检查、修补:面砖铺贴好并待砂浆收干后,在降、拆脚手架之前,应对面砖逐块进行敲击检查,如发现起壳、空鼓,应及时进行处理,不留隐患。
  3小结
  通过以上工艺措施,由我公司施工的高层建筑,面砖铺贴质量都能得到保证,获得较好的效果,至今尚未发现面砖或连同基层一起坠落的现象。
   

 


对建筑装饰企业安全管理的思路

    建筑装饰行业是一门新兴产业,涉及多门学科的综合知识,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问题,本文指出了施工、消防、环境安三方面存在的安全危害,阐述了加强防治的措施,认为应采取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施工流程,健全安全法律法规,推广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等多项综合措施。
    建筑装饰业对增强城市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产生巨大作用。近年来,建设装饰业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满足了市场对优美环境、安全居住、方便舒适的要求。然而,建筑装饰行业各种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施工、消防和环境三个方面,因此,改进和完善建筑装饰企业的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是企业的长期任务。
一、施工安全管理
    1提高安全意识,严格制度约束
    安全意识至关重要,装饰企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不一,应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对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进行本专业、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措施教育,确保持证上岗。加强执法检查,对达不到安全法规标准的,要坚决停工整顿。明确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标牌的形式张贴于显眼位置,由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应担负的经济、行政与法律责任,赋予责任人相应的制止权、停工权、经济处罚权等权力。在施工人员的选择上,应聘用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既可以确保施工质量,也可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人员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丰富经验和实践能力。制定合理完善的装饰工程施工流程,在施工人员过多时应错峰安排,避免因人员过多过杂而引发混乱,做到各种工序交替进行,井然有序。
    2加强现场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主要环节,要对现场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物料区和作业区要严格分开,预留防火紧急通道,且加强平时检查,不能因故而临时占用,对易燃易爆应设立专门的仓库,贴上清晰的警示标志,由专人负责看管。注意施工物料质量,物料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严防劣质产品引发人身伤害。比如:容易引起触电事故的电线、电器,容易引起伤害的钻头、刀片、膨胀螺丝等结构件,对这些物品要严把进货质量关。采取严格措施,确保电气施工安全,顶棚的装饰应使用不燃材料,注意通风散热,导线的连接采用压接和绞接的方式等,防止因热量积累而起火。
    二、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装饰工程容易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火灾事故较常见,且多是由电器和线路原因,造成的危害也比较大,因此,应高度重视建筑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1 优选装饰材料,推广使用新技术
    依照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在建筑装饰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上要满足防火性能要求,对于面积大、人员集中的公共场合以及大型购物、娱乐场所应选用高等级的耐火材料,对于重点防火部位,如顶棚、墙面和地面等,尽量使用A级防火材料的石材。避免使用易燃有毒的装饰材料,如聚氨酯类、聚苯乙烯类泡沫材和板材,这类材料一旦遇上火花,容易引发火灾事故,且蔓延速度快,不易扑救,且产生浓烈烟雾和有毒气体,导致人的窒息死亡。提倡和鼓励采用装饰效果好抗燃性强的新型材料,开发可实时在场处理的防火技术,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
    2 加强现场防火,强化安全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必须依法行事,遵循相关消防和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施工现场,易燃品的存储必须远离火源,施工材料有序摆放,将可燃物品如木屑、漆垢等及时清除;制订动火管理制度,现场不得使用生活热源。做好防爆工作,装饰材料大多含有易于挥发的可燃成分,如达到一定的浓度,在明火条件下会发生爆炸。因此,作业现场不要处于封闭状态,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电气施工极易引起火灾,应高度重视电气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严格安装和施工规程,比如,电气线路应穿套管,使用阻燃电线,导管接地;额定功率较高的灯具应进行隔热保护;使用铁制配电箱,注意箱体的散热等。
    三、环境安全管理
    建筑装饰工程必然会引发一些环境安全问题,这是其使用的材料性质所不可避免的,有效的防治可以减轻其危害。
    1 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及防治对策
   (1)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
    室内环境污染是危害人类的十大健康杀手之一,这是因为建筑装饰材料挥发出氡、甲醛、苯、氨等数百种有害物质,会引发肺癌、白血病等数十种恶性疾病,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室内污染所导致的“病态居室”主要表现有:晨起时感觉胸闷、恶心甚至头晕目眩;免疫力下降,常引发咳嗽、打喷嚏,易患感冒;皮肤过敏、搔痒;新婚夫妇不孕不育或胎儿畸形等。可见,由建筑装饰装修带来的环境安全问题亟需重视。
   (2)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治
    依据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标准,选用有害气体释放量达标的装饰装修材料,尽量使用新技术生产的新型低毒、低污染、慢释放型的装饰材料,比如,在胶水的选择上,以新型植物胶代替化学胶。另外,在居住时可采取措施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常开门窗,每天进行通风换气,带走室内空气中的甲醇和氨气;在居室内多种植培育长青藤、吊兰、芦荟、秋海棠等能吸收苯和甲醛等污染气体的植物花卉;添置空气净化产品,可适当缓解污染气体毒害。
    2 光污染的危害及防治对策
   (1)光污染的危害
    光污染的种类有: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彩光污染等,可扰乱人体机能,引起神经衰弱等病症;损害人的视网膜和虹膜,导致视力下降;黑光灯、彩色光源持续时间过长可诱发多种病变。
   (2)光污染的防治对策
    目前,我国对光污染的限定不够明确,缺乏相应政策法规的约束,防治光源污染可采取以下措施:亮度不应过高,不应盲目追求色彩炫目感官的感官刺激,使用束发散角小和光色均匀的灯具;尽量采用对肉眼刺激小的自然光色和颜色;尽量避免采用能够产生镜面映像的装饰材料,如大理石和玻璃幕墙等。
    四、结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建筑进行装饰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建筑装饰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也不容忽视其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安全三个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此,应严格规范措施,制定和推行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加大投入,研究开发推广利用新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建筑装饰安全施工的几点方法
引言
    对于施工安全的管理,应当从施工技术本身与施工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这两方面工作做好,将建筑装饰安全施工工作落到实处,对于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健康,及工程总体水平,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建筑装饰安全施工的注意事项
    (一)墙体改动。
    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墙体改动是常有的事情,多层住宅墙体,通常可以分成承重墙与非承重墙两类,承重墙除担负自身重量以外,还需要承担楼板荷载。除非采取加固处理,否则多层结构墙体,不可以任意变动,变动的墙体荷载增加,承载面积降低,最终会过早地形成墙体裂缝,使建筑物不能正常使用。
    (二)楼体装饰。
    住宅装饰过程中,楼面与楼顶一般都会做比较大的改动,很多住宅的客厅会采取大面积吊顶、大型灯具。个别用户为了使空间****化,于楼顶面下部安置吊厨,或者在装修期间铺置砂浆层,厚度在5公分左右,这增加了很大的楼面荷载。楼板属现浇型混凝土板,以上种种行为都会掉其密实度,影响结构和功能的持久性。
    (三)空气污染。
    装潢材料中的发泡天花板、化纤地毯、塑料地板等,还有木质家具中的甲醛、异丁醇等气体,会让人觉得有胸闷、头疼、恶心、眼睛痛等不良反应,大理石、花岗石等用作地面装饰的材料,若质量不过关,其中含有的放射性元素可以致使人体血液、呼吸系统发生病变。
    (四)火灾危险。
    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让新材料新工艺更加广泛地应用到建筑装饰施工工作当中来,提升了工程经济效益及建筑物自身的美化程度。可是新型复合材料很多的可燃性都较强,如压缩板、纸型板、泡沫板、玻璃纸等被应用以后,极易造成先天的火灾危险。
    (五)细部处理。
    建筑装饰施工中常见的细节隐患有以下几项: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防护用品不能正确使用、无证上岗、危险品违章操作(运输、使用及保管)。
二、建筑装饰安全施工的几点工作方法
    (一)加大监管力度。
    对于建筑装饰施工现场来讲,项目部是工程一线的重要安全管理部门,项目部经理负有主要监督和管理责任,应当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项目经理带头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小组,小组人员构成要包括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各班组的成员及管理者。要建立并完善小组成员24小时分班轮值制度,各轮值班次都要有管理者负责执勤,随时处理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状况。巡回检查应当采取定期与随机并重的策略,每周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上集中解决共性的安全问题。
    (二)加强防护措施。
    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众多,为避免不相关人员在现场造成的安全事故,需要在现场围起连续围墙,实行封闭化管理与门卫检查准入制度,无工作证人员禁入。所有施工人员都要有必要的防护用品,在事故多发地段使用安全网。安全防护措施涉及到模板、脚手架、土方、钢筋等工程内容。此外要注意安全施工的交底工作,对交底对象详细描述工程进展情况、作业特点及施工危险点。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明确的消防临时通道,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科学布局、合理分配。对于有可能发生火灾隐患的部门,在允许其用火前,应当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撤离,配备专让的看火员与专业的灭火工具。存放施工材料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对仓库料具、焊接、明火的作业安全,以及食堂宿舍、机械设备电气等设施的安全。并根据施工季节特点,采取因时制宜的防护举措。
    (三)注意技术管理。
    所有的建筑装饰施工设计中都必须包含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方案,对于大型工程和特殊工程而言,更要根据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方案。方案内容中应当对所有的施工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如地基工程、土方工程、砌筑工程、与脚手架工程等。不同的施工项目有不同的施工工艺,不同的施工工艺要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好,针对分项目、分小组的工程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问题做好安全方案编写,分包单位入场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明确安全交底工作。
    (四)提倡员工教育。
    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的工作对象是企业内所有人员,工作时间则贯穿于全部施工过程,建筑装饰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的目标是使所有人都能建立起整体的安全概念,牢固掌握自身岗位所要承担的技术职能要求,清晰认识违章操作可能带来的严峻后果。教育主要分成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思想教育,使单位内所有成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同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经验教训形成详细的分析思路。其二则是技术教育,指对特定岗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该工种岗位相关的技术层面的安全教育。
对于转场、工种变换、特种行业应当进行有效的安全性教育,保证施工者将已经掌握到的技术安全知识,应用到工作当中去。应当把安全教育当作长期性的工作来管理,按照不同施工现场的情况,采取多方法、多渠道、多层次的针对教育。项目经理、工长、班组长、安全管理员要承担起各自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职责,其可先接受安全教育,再由他们对下属部门与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指导。
    (五)建立管理制度。
    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制度的系统化与标准化,把安全管理工作正式纳入到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当中来。在建筑装饰施工的现场中,要建立规范化的安全施工制度,确保安全施工管理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管理目标明确、安全责任落实,把安全施工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确定安全施工的奖励与处罚办法,并据之严格实施。建立安全施工专项资金的保障体系,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专门用于安全培训的专项资金与保障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明确,制定不同层次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体系制度,对于定期检查、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及季节性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隐患复查和整改工作满足安全要求,且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最终形成现场报告与事故专门档案。此外要制定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度,应急小组工作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机结合。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应当有职业和健康两方面的针对性,在得到充分的危险源、风险评价控制、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再综合考虑以往实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效果之后,拿出更为完善的绩效测量、外部监察、实时审核制度方案。施工单位内所有成员的安全意识、个人防护品落实、管理者现场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手段、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技巧等内容,应当全面贯穿到所有的生产环节当中,项目部要确认不同管理者与不同班组成员的施工与管理职责,将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治理、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作当作安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的重要考核指标,将安全施工内容从组织细节到技术手段各方面综合统一起来,完成安全管理体系的网络化。
    结束语
    我国基本建设的程度加深,建筑装饰行业的安全性特别值得重视,虽然这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客观来说,管理与技术水平仍然不高,每年都会发生各种类型的施工事故,这无疑会影响到建筑装饰行业的正常发展。本文的探讨,正是基于改进相关工作的目的而进行的。

 


预防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安委办〔2014〕8号)的要求,并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于2014年4月至12月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和《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3〕10号)相关部署,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开展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继续深化整治、突出现场、查漏补缺、排查隐患,切实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实施范围
  全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管扣件租赁单位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
  4、模架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检查验收,以及混凝土浇筑工序、现场安全监测等制度执行情况;
  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
  6、安全隐患和事故查处情况。2013年以来安全隐患查处情况以及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
  五、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4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制定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5月至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回头看”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回头看”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企业自查自纠、部门督查的重点内容及相关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开展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我部将于6-7月、10-11月期间进行安全督查。
  (四)统筹相关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专项整治与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全面提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请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报送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11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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