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24-2002)
1.总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 ******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②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③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②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③ 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④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⑤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⑥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⑦ 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⑧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 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 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 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 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
浓度限值 |
氡(Bq/m3) |
≤200 |
甲醛(mg/m3) |
≤0.08 |
苯(mg/m3) |
≤0.09 |
氨(mg/m3) |
≤0.20 |
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
≤0.50 |
6.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 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
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②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② 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 施工要点
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② 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③ 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施工要点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② 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③ 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④ 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⑤ 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⑥ 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⑦ 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 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② 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③ 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④ 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 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② 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③ 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④ 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⑤ 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⑥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 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② 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 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② 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③ 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 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 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② 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③ 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④ 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⑤ 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9. 轻质隔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 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 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 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 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 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 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 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 施工要点
9.3.1 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 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
② 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③ 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
④ 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
⑤ 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⑥ 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 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
③ 安装饰面板前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 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 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② 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③ 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
④ 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⑤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 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② 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
③ 阳角处宜作护角;
④ 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7 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
② 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
③ 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④ 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⑤ 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
⑥ 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敲击。
9.3.8 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玻璃砖墙宜以1.5m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
② 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玻璃砖墙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③ 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9.3.9 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基层应平整、牢固。
② 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
③ 压条应与边框紧贴,不得弯棱、凸鼓。
④ 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
⑤ 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
10. 门窗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 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①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② 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 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暴晒。
② 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lm,当在环境温度为0℃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③ 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栓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10.1.4 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0.2.1 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0.2.2 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10.2.3 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4 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0.2.5 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10.2.6 塑料门窗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积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本地区的瞬间风压值。
10.3 施工要点
10.3.1 木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② 门窗框安装前应校正方正,加钉必要拉条避免变形。安装门窗框时,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得大于1.2m。
③ 门窗框需镶贴脸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抹灰层或装饰面层的厚度。
④ 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1/10,并应避开上、下冒头。
2)五金配件安装应用木螺钉固定。硬木应钻2/3深度的孔,孔径应略小于木螺钉直径。
3)门锁不宜安装在冒头与立梃的结合处。
4)窗拉手距地面宜为1.5~1.6m,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9~1.05m。
10.3.2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埋人墙体。
② 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③ 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3 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② 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100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
③ 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
④ 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4 木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玻璃安装前应检查框内尺寸、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
② 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③ 安装木框、扇玻璃,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刷底油后安装,并不得将玻璃压得过紧。
④ 安装玻璃隔墙时,玻璃在上框面应留有适量缝隙,防止木框变形,损坏玻璃。
⑤ 使用密封膏时,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10.3.5 铝合金、塑料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安装玻璃前,应清出槽口内的杂物。
② 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③ 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并应在玻璃四边垫上不同厚度的垫块,边框上的垫块应用胶粘剂固定。
④ 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11.细部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 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 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 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 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7 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8 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1.2.1 人造木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 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 施工要点
11.3.1 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② 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
③ 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
④ 与墙体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
⑤ 饰面板颜色、花纹应谐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纹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纹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
⑥ 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纹应与饰面板谐调。贴脸接头应成45°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11.3.2 木窗帘盒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窗帘盒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窗帘盒宜伸出窗口两侧200~300mm,窗帘盒中线应对准窗口中线,并使两端伸出窗口长度相同。窗帘盒下沿与窗口上沿应平齐或略低。
② 当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③ 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遮挡板与顶棚交接处宜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
④ 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11.3.3 固定橱柜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根据设计要求及地面及顶棚标高,确定橱柜的平面位置和标高。
② 制作木框架时,整体立面应垂直、平面应水平,框架交接处应做榫连接,并应涂刷木工乳胶。
③ 侧板、底板、面板应用扁头钉与框架固定牢固,钉帽应做防腐处理。
④ 抽屉应采用燕尾榫连接,安装时应配置抽屉滑轨。
⑤ 五金件可先安装就位,油漆之前将其拆除,五金件安装应整齐、牢固。
11.3.4 扶手、护栏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木扶手与弯头的接头要在下部连接牢固,木扶手的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接加强。
② 扶手与垂直杆件连接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
③ 整体弯头制作前应做足尺样板,按样板划线。弯头粘结时,温度不宜低于5℃。弯头下部应与栏杆扁钢结合紧密、牢固。
④ 木扶手弯头加工成形应刨光,弯曲应自然,表面应磨光。
⑤ 金属扶手、护栏垂直杆件与预埋件连接应牢固、垂直,如焊接,则表面应打磨抛光。
⑥ 玻璃栏板应使用夹层夹玻璃或安全玻璃。
11.3.5 花饰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装饰线不得随基层起伏。
② 装饰线、件的安装应根据不同基层,采用相应的连接方式。
③ 木(竹)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拼对花纹,拐弯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色应一致,封口压边条与装饰线、件应连接紧密牢固。
④ 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应一致,接缝应45°角拼接。当使用螺钉固定花件时,应用电钻打孔,螺钉钉头应沉入孔内,螺钉应做防锈处理;当使用胶粘剂固定花件时,应选用短时间固化的胶粘材料。
⑤ 金属类装饰线、件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基层应干燥、坚实。铆接、焊接或紧固件连接时,紧固件位置应整齐,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刷漆前应去除氧化层。
12. 墙面铺装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等材料的住宅墙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2.1.2 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12.1.3 采用湿作业法铺贴的天然石材应作防碱处理。
12.1.4 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12.1.5 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1.6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裱糊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应防止湿度及温度剧烈变化。
12.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2.2.1石材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石材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12.2.1 墙面砖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2.2 木材的品种、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12.2.3 织物、壁纸、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2.3 施工要点
12.3.1 墙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② 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③ 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宜做成45°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④ 结合砂浆宜采用1:2水泥砂浆,砂浆厚度宜为6~10mm。水泥砂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
12.3.2 墙面石材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
② 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
③ 当采用湿作业法施工时,固定石材的钢筋网应与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材与钢筋网拉接点不得少于4个。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灌注砂浆前应将石材背面及基层湿润,并应用填缝材料临时封闭石材板缝,避免漏浆。灌注砂浆宜用1:2.5水泥砂浆,灌注时应分层进行,每层灌注高度宜为150~200mm,且不超过板高的1/3,插捣应密实。待其初凝后方可灌注上层水泥砂浆。
④ 当采用粘贴法施工时,基层处理应平整但不应压光。胶粘剂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胶液应均匀、饱满的刷抹在基层和石材背面,石材就位时应准确,并应立即挤紧、找平、找正,进行顶、卡固定。溢出胶液应随时清除。
12.3.3 木装饰装修墙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制作安装前应检查基层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② 按设计要求弹出标高、竖向控制线、分格线。打孔安装木砖或木楔,深度应不小于40mm,木砖或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③ 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龙骨与木砖或木楔连接应牢固。龙骨本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④ 饰面板安装前应进行选配,颜色、木纹对接应自然谐调。
⑤ 饰面板固定应采用射钉或胶粘接,接缝应在龙骨上,接缝应平整。
⑥ 镶接式木装饰墙可用射钉从凹样边倾斜射入。安装第一块时必须校对竖向控制线。
⑦ 安装封边收口线条时应用射钉固定,钉的位置应在线条的凹槽处或背视线的一侧。
12.3.4 软包墙面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
② 墙面防潮处理应均匀涂刷一层清油或满铺油纸。不得用沥青油毡做防潮层。
③ 木龙骨宜采用凹槽榫工艺预制,可整体或分片安装,与墙体连接应紧密、牢固。
④ 填充材料制作尺寸应正确,棱角应方正,应与木基层板粘接紧密。
⑤ 织物面料裁剪时经纬应顺直。安装应紧贴墙面,接缝应严密,花纹应吻合,无波纹起伏、翘边和褶皱,表面应清洁。
⑥ 软包布面与压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盒等交接处应严密、顺直、无毛边。电气盒盖等开洞处,套割尺寸应准确。
12.3.5 墙面裱糊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粉化、起皮、裂缝和突出物,色泽应一致。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② 裱糊前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花色、规格进行选配。拼花、裁切、编号、裱糊时应按编号顺序粘贴。
③ 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先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细部后大面,先保证垂直后对花拼逢,垂直面是先上后下,先长墙面后短墙面,水平面是先高后低。,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应包角不得有接缝。
④ 聚氯乙烯塑料壁纸裱糊前应先将壁纸用水润湿数分钟,墙面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粘剂,顶棚裱糊时,基层和壁纸背面均应涂刷胶粘剂。
⑤ 复合壁纸不得浸水,裱糊前应先在壁纸背面涂刷胶粘剂,放置数分钟,裱糊时,基层表面应涂刷胶粘剂。
⑥ 纺织纤维壁纸不宜在水中浸泡,裱糊前宜用湿布清洁背面。
⑦ 带背胶的壁纸裱糊前应在水中浸泡数分钟。裱糊顶棚时应涂刷一层稀释的胶粘剂。
⑧ 金属壁纸裱糊前应浸水1~2min,阴干5~8min后在其背面刷胶。刷胶应使用专用的壁纸粉胶,一边刷胶,一边将刷过胶的部分,向上卷在发泡壁纸卷上。
⑨ 玻璃纤维基材壁纸、无纺墙布无需进行浸润。应选用粘接强度较高的胶粘剂,裱糊前应在基层表面涂胶,墙布背面不涂胶。玻璃纤维墙布裱糊对花时不得横拉斜扯避免变形脱落。
⑩ 开关、插座等突出墙面的电气盒,裱糊前应先卸去盒盖。
13. 涂饰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13.1.2 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 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 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 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3.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3.2.1 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2.2 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 施工要点
13.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混凝土及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
② 纸面石膏板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对板缝、钉眼进行处理后,满刮腻子、砂纸打光。
③ 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谐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
④ 调和漆本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
⑤ 金属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13.3.2 涂饰施工一般方法:
① 滚涂法: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
② 喷涂法:喷枪压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围内。喷涂时喷枪与墙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在500mm左右,匀速平行移动。两行重叠宽度宜控制在喷涂宽度的1/3。
③ 刷涂法:直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难后易、先边后面的顺序进行。
13.3.3 木质基层涂刷清漆:本质基层上的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油性腻于嵌补。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遍封闭底漆,然后反复对局部进行拼色和修色,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层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调谐调统一,再做饰面漆。
13.3.4 木质基层涂刷调和漆:先满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用油腻子将钉孔、裂缝、残缺处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层和面层油漆。
13.3.5 对泛碱、析盐的基层应先用3%的草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刷干净或在基层上满刷一遍耐碱底漆,待其干后刮腻子,再涂刷面层涂料。
13.3.6 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应颗粒均匀,用专用塑料辊蘸煤油或水均匀滚压,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进行面层涂饰,面层为水性涂料应采用喷涂,溶剂型涂料应采用刷涂。间隔时间宜在4h以上。
13.3.7 涂料、油漆打磨应待涂膜完全于透后进行,打磨应用力均匀,不得磨透露底。
14.地面铺装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砖、实木地板、竹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地面面层的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4.1.2 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14.1.3 地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1.4 地面铺装图案及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5 天然石材在铺装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
14.1.6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14.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4.2.1 地面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均匀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4.2.2 地面铺装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3 施工要点
14.3.1 石材、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石材、地面砖铺贴前应浸水湿润。天然石材铺贴前应进行对色、拼花并试拼、编号。
② 铺贴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结合层砂浆厚度,拉十字线控制其厚度和石材、地面砖表面平整度。
③ 结合层砂浆宜采用体积比为1:3的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宜高出实铺厚度2~3rnm。铺贴前应在水泥砂浆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后洒水。
④ 石材、地面砖铺贴时应保持水平就位,用橡皮锤轻击使其与砂浆粘结紧密,同时调整其表面平整度及缝宽。
⑤ 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1:1水泥浆灌缝,选择与地面颜色一致的颜料与白水泥拌和均匀后嵌缝。
14.3.2 竹、实木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基层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5mm。
② 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防潮层宜涂刷防水涂料或铺设塑料薄膜。
③ 铺装前应对地板进行选配,宜将纹理、颜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个房间或部位。
④ 木龙骨应与基层连接牢固,固定点间距不得大于600mm。
⑤ 毛地板应与龙骨成30°或45°铺钉,板缝应为2~3mm,相邻板的接缝应错开。
⑥ 在龙骨上直接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的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
⑦ 地板钉长度宜为板厚的2.5倍,钉帽应砸扁。固定时应从凹榫边30°角倾斜钉入。硬木地板应先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
⑧ 毛地板及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⑨ 地板磨光应先刨后磨,磨削应顺木纹方向,磨削总量应控制在0.3~0.8mm内。
⑩ 单层直铺地板的基层必须平整、无油污。铺贴前应在基层刷一层薄而匀的底胶以提高粘结力。铺贴时基层和地板背面均应刷胶,待不粘手后再进行铺贴。拼板时应用榔头垫木块敲打紧密,板缝不得大于0.3mm。溢出的胶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14.3.3 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② 安装第一排时应凹槽面靠墙。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③ 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14.3.4 地毯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地毯对花拼接应按毯面绒毛和织纹走向的同一方向拼接。
② 当使用张紧器伸展地毯时,用力方向应呈V字形,应由地毯中心向四周展开。
③ 当使用倒刺板固定地毯时,应沿房间四周将倒刺板与基层固定牢固。
④ 地毯铺装方向,应是毯面绒毛走向的背光方向。
⑤ 满铺地毯,应用扁铲将毯边塞入卡条和墙壁间的间隙中或塞入踢脚下面。
⑥ 裁剪楼梯地毯时,长度应留有一定余量,以便在使用中可挪动常磨损的位置。
15.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排水管段的管道施工。
15.1.2 卫生器具、各种阀门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
15.1.3 各种卫生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5.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5.2.1 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2.2 给排水管材、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3 施工要点
15.3.1 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15.3.2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15.3.3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5.3.4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验收合格后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
15.3.5 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类阀门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维修。
15.3.6 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mm、热水管不小于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15.3.7 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5.3.8 各种新型管材的安装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16. 电气安装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 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 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 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6.1.5 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 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2.1 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6.2.2 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16.2.3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16.2.5 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 施工要点
16.3.1 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16.3.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输出功率。
16.3.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3.5 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6.3.7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6.3.8 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 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 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
16.3.12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6.3.13 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6.3.14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6.3.15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二次防水、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电气安装、抹灰、吊顶、门窗制作与安装、轻质隔墙、墙面铺装、涂饰、细部、地面铺装等工程及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工程质量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明了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美化住宅,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对住宅内部所进行的技术和艺术处理。
3.2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3.3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3.4保证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是本标准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
3.5基本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使用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的项目,是保证工程使用性能和装饰效果的基本要求。
3.6允许偏差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规定允许有偏差范围的项目。
4 基本规定
4.1 设 计
4.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1.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实、确认。
4.1.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4.2 材 料
4.2.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4.2.2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2.3 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施工方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中文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有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4.2.4 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4.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4.2.6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3 施 工
4.3.1 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3.2 住宅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4.3.3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供暖、中央空调设备等原管线系统。
4.3.4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影响相邻居室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4.3.6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3.7 拆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3.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5 防水工程
5.1 保证项目
5.1.1 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5.1.2 防水工程完工后应做24h蓄水试验,无渗漏。
5.1.3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漏应为地面最低处,流水坡向应正确,不得泛水、积水。
5.2 基本项目
5.2.1 涂膜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的80%。
5.2.2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和起泡。
6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6.1 保证项目
6.1.1 给、排水管材(件)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1.2 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漏。 新增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压力试验,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暗敷给水管道在压力试验无渗漏后方可覆盖。
6.1.3 卫生器具安装应牢固平稳、无损伤,其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排水通畅。
6.1.4 各种陶瓷类卫生器具不得用水泥砂浆窝嵌。
6.2 基本项目
6.2.1 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并用管卡固定,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上热下冷。
6.2.2 各类阀门、龙头安装位置应正确、平正,使用灵活,维修方便。
6.2.3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6.2.4 卫生器具支、托架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6.3 允许偏差项目
6.3.1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管的管径坡度
项 次 |
卫生器具名称 |
排水管径 (mm) |
管道最小坡度‰ |
1 |
大便器 |
100 |
12 |
2 |
小便器 |
32-40 |
20 |
3 |
洗脸盆 |
32-50 |
20 |
4 |
浴盆、淋浴盆 |
50 |
20 |
7 电气安装工程
7.1 保证项目
7.1.1 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能满足用电设备的****输出功率。
7.1.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PVC硬质阻燃管壁厚不小于1mm。
7.1.4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MΩ。
7.1.5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得超过管内截面积的
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电源线与电视线等弱电线路不得穿入同一管内。
7.1.6 空调、电热水器、浴霸等大功率家电设备必须独立配线安装插座,严禁接在照明线路上。
7.1.7 电源线套管沿地敷设时,套管接头必须进行防渗密封处理。
7.1.8 当吊灯自重在3kg以上时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7.2 基本项目
7.2.1 配线时,相线和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
保护地线( 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7.2.2 电线套管应用管卡固定,间距不大于1500㎜,导线进入配电箱、开关、插座盒端口120-150mm处应设管卡固定。
7.2.3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7.2.4 同一室内的电源插座、电话、电视插座应在同一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7.2.5 安装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
7.2.6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7.2.7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8 抹灰工程
8.1 保证项目
8.1.1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8.1.2 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8.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8.1.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
8.2 基本项目
8.2.1 抹灰层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
8.2.2 当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8.2.3 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8.3 允许偏差项目
8.3.1 一般抹灰和地面找平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一般抹灰和地面找平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1 |
立面垂直度 |
4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2 |
表面平整度 |
4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3 |
阴阳角方正 |
4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4 |
分格条 (缝)直线度 |
4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5 |
地面找平层平整度 |
4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9 吊顶工程
9.1 保证项目
9.1.1 吊顶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吊顶的构造、安装间距、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2 木质吊杆、龙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厨房、卫生间吊顶用木龙骨、吊杆应进行防潮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9.1.3 轻钢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龙骨应顺直,无劈裂。
9.1.4 龙骨和饰面板的安装必须牢固。
9.1.5 严禁采用朝天木楔和元钉朝天固定木龙骨。
9.1.6 饰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钉眼等缺陷。饰面板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
9.1.7 纸面石膏板的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不得有裂缝。
9.1.8 当吊顶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1.9 吊顶饰面材料与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9.2 基本项目
9.2.1 纸面石膏罩面板应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9.2.2 吊顶饰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的交接处应吻合、严密,无裂缝。
9.2.3 金属明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明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9.2.4 吊顶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损坏。粘贴的饰面板不得有脱层; 搁置的饰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9.2.5 吊顶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平直、宽窄一致。
9.3 允许偏差项目
9.3.1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表面平整度 |
3 2 2 2 |
用建筑用电子尺检查 |
2 |
接缝直线差 |
3 1.5 3 3 |
拉5m通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3 |
接缝高低差 |
1 1 1.5 1 |
用钢直尺和检查塞尺 |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塑料板、玻璃板
9.3.2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表面平整度 |
3 2 2 2 |
用建筑用电子尺检查 |
2 |
接缝直线差 |
3 2 2 3 |
拉5m通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3 |
接缝高低差 |
1 1 1 1 |
用钢尺和检查塞尺 |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塑料板、玻璃板
10 门窗工程
10.1保证项目
10.1.1 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以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2 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10.1.3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扇不得有倒翘、走扇、下坠、回弹等缺陷。
10.1.4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不得有脱胶、起鼓等缺陷。
10.1.5 铝合金门窗框、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10.1.6 门窗玻璃的品种、规格、色彩、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
动。单块门窗玻璃大于 1.5㎡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10.1.7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缺陷。门窗
套与墙体接触处应设置防潮层。
10.2 基本项目
10.2.1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锤印和碰伤,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木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划痕、锤印和碰伤。
10.2.3 铝合金门窗和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大面无划痕、碰伤和锈蚀。铝
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 100n。
10.2.4 铝合金和塑料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10.2.5 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磨砂玻璃的磨砂层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
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10.2.6 门窗玻璃表面应洁净,无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汽。
10.3 允许偏差项目
10.3.1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
项 目 |
物件名称 |
允许偏差 (㎜) |
检查方法 |
1 |
翘曲 |
框 |
普通 3 高级 2 |
将框、扇平直放,用塞尺检查 |
2 |
对角线长度差 |
框、扇 |
普通3 高级2 |
用钢尺,框量裁口里角,扇量量外角 |
3 |
表面平整度 |
扇 |
普通 3 高级2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4 |
高度、宽度 |
框 |
普通 0;-2 高级0;-1 |
用钢尺,框量裁口量角,扇量量外角 |
5 |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
框、扇 |
普通10 高级 5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10.3.2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检查方法 |
1 |
翘曲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2 |
对角线长度差 框对角线长度差 |
2 |
用钢尺检查 |
3 |
框与扇、扇与扇的接缝处高低差 |
2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4 |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
2 |
用塞尺检查 |
5 |
门扇与地面留缝宽度 内门 |
6-8 |
用塞尺检查 |
|
门扇与地面留缝宽度 卫生间、厨房 |
10-12 |
用塞尺检查 |
6 |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
2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10.3.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检查方法 |
1 |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
≤1500mm 1.5
> 1500mm 2
|
用钢尺检查 |
2 |
对角线长度差 框对角线长度差 |
≤2000mm 3
> 2000mm 4
|
用钢尺检查 |
3 |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2.5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4 |
门窗框的水平度 |
2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5 |
门窗横框标高 |
5 |
用钢尺检查 |
6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 |
用钢尺检查 |
7 |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
4 |
用钢尺检查 |
8 |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
1.5 |
用钢直尺检查 |
10.3.4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检查方法 |
1 |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
≤1500mm 2 > 1500mm 3
|
用钢尺检查 |
2 |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000mm 3 > 2000mm5
|
用钢尺检查 |
3 |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4 |
门窗框的水平度 |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5 |
门窗横框标高 |
5 |
用钢尺检查 |
6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 |
用钢直尺检查 |
7 |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
4 |
用钢尺检查 |
8 |
同樘平开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
2 |
用钢直尺检查 |
9 |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
+2; -1 |
用塞尺检查 |
10 |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
+1.5; -2 |
用钢直尺检查 |
11 |
推拉门窗扇与竖框平行度 |
2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表 9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正、侧面垂直度 |
3 |
用建筑用电子尺检查 |
2 |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
1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3 |
门窗套上口直线度 |
3 |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11 轻质隔墙工程
11.1 保证项目
11.1.1 轻质隔墙的品种、规格、性能、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2 轻质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平整、垂直。
11.1.3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无裂缝。
11.1.4 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安装必须牢固。安装玻璃板隔墙时,玻璃板不得直接与水泥地面、石材地面接触,玻璃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11.1.5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11.2 基本项目
11.2.1 板材隔墙的墙板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折裂、缺损等缺陷。
11.2.2 骨架隔墙墙面板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缝、翘曲及缺损等缺陷。墙面板为胶合板的不得有脱胶、起鼓、变色和腐朽等缺陷。
11.2.3 轻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11.2.4 玻璃隔板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板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11.2.5 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一致。
11.3 允许偏差项目
11.3.1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 10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立面垂直度 |
3 3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2 |
表面平整度 |
3 3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3 |
阴阳角方正 |
3 3 4 |
用直角尺检查 |
4 |
接缝高低差 |
2 2 2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复合墙板 石 膏 空心板 钢丝网 水泥板
11.3.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 11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立面垂直度 |
3 4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2 |
表面平整度 |
3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3 |
阴阳角方正 |
3 3 |
用直角尺检查 |
4 |
接缝高低差 |
— 3 |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
5 |
压条直线度 |
— 3 |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
6 |
接缝高低差 |
1 1 |
用钢尺和塞尺检查 |
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 水泥纤维板 水泥纤维板
11.3.3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 12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立面垂直度 |
3 2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2 |
表面平整度 |
3 —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3 |
阴阳角方正 |
—2 |
用直角尺检查 |
4 |
接缝直线度 |
— 3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5 |
压条直线度 |
—2 |
5m通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6 |
接缝宽度 |
— 1 |
用钢尺检查 |
玻璃砖 玻璃板
12 墙面铺装工程
12.1 保证项目
12.1.1 墙面铺装材料的种类、规格、颜色、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2 墙面铺装的造型、构造、图案、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3 墙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应无空鼓、裂缝。
12.1.4 造型墙的木龙骨、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安装必须牢固。
12.1.5 造型墙的饰面板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不得有裂缝、缺损等缺陷。
12.1.6 安装在墙面上的玻璃(镜子)必须牢固。
12.1.7 壁纸、墙布必须粘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合,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空鼓、
裂缝、翘边、皱折、斑污、胶痕等缺陷。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 1.5m处正视不显拼缝。
12.2 基本项目
12.2.1 石材表面应无泛碱污染。
12.2.2 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缺损。
12.2.3 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
12.2.4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12.2.5 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砖应做成45度角对接。
12.2.6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缝和缺损。
12.2.7 安装在墙面上的玻璃(镜子)边角应无锐口、毛刺。
12.2.8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条、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无纸毛、飞刺;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12.3 允许偏差项目
12.3.1 墙面铺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 13 墙面铺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立面垂直度 |
2 3 1.5 2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2 |
表面平整度 |
3 4 1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3 |
阴阳角方正 |
3 3 1.5 3 |
用直角尺检查 |
4 |
接缝直线度 |
2 3 1 1 |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5 |
接缝高低差 |
0.5 1 0.5 1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6 |
接缝宽度 |
1 1 1 1 |
用钢尺检查 |
墙砖 石材 木材 金属板
13 涂饰工程
13.1 保证项目
13.1.1 涂料的品种、型号、性能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2 涂饰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13.1.3 厨房、卫生间墙面涂刷外墙漆时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13.1.4 涂饰应均匀、粘结应牢固,线角应顺直,不得有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反锈等缺陷。
13.2 基本项目
13.2.1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13.2.2 内墙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内墙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质量要求 |
检验方法 |
1 |
颜色 |
均匀一致 |
观察 |
2 |
泛碱 |
咬色 |
允许少量轻微 |
3 |
流坠 |
疙瘩 |
允许少量轻微 |
4 |
砂眼 |
刷纹 |
允许少量轻微 |
5 |
分色线允许偏差 |
2mm |
拉5m线, 不足 5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
13.2.3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 15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质量要求 |
检验方法 |
1 |
颜色 |
均匀一致 |
观察 |
2 |
泛碱光泽、光滑 |
光泽基本均匀
光滑无档手感
|
观察、距 1.5m处正视 |
3 |
刷纹 |
刷纹通顺 |
手摸检查 |
4 |
裹棱、流坠、皱皮 |
明显处不允许 |
观察 |
5 |
分色线允许偏差 |
2mm |
拉5m线, 不足 5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
13.2.4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 16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质量要求 |
检验方法 |
1 |
颜色 |
均匀一致 |
观察、手摸检查 |
2 |
木纹 |
棕眼刨平 木纹清楚
|
观察 |
3 |
光泽、光滑 |
光泽基本均匀 |
光滑无档手感 |
4 |
刷纹 |
无刷纹 |
观察 |
5 |
裹棱、流坠、皱皮 |
明显处不允许 |
观察 |
14 细部工程
14.1保证项目
14.1.1 细木制品的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有裂缝、起层、起鼓等缺陷。
14.1.2 家具的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14.1.3 固定家具与墙体接触处应进行防潮处理,与交墙体交接处无裂缝。
14.1.4 橱柜柜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柜门无倒翘、上下缝一致、回位正确。
14.1.5 楼梯设置必须安全、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18mm。
14.1.6 楼梯护栏和扶手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4.1.7 楼梯护栏玻璃应使用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4.1.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14.1.9 花饰和各种装饰线条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14.2 基本项目
14.2.1 细木制品的饰面板颜色、花纹应一致,长度方向对接时,花纹应顺畅,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地面2000mm以上或1200mm以下。
14.2.2 家具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毛刺、刨痕、胶痕。
14.2.3 楼梯护栏和扶手的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泽、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4.2.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缺陷。
14.2.5 各种装饰线条安装应顺直、接缝严密,不得随基层起伏。
14.3允许偏差项目
14.3.1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 17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1 |
外形尺寸 |
3 |
检查 |
2 |
立面垂直度 |
2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检查 |
3 |
门与框架的平行度 |
2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4 |
刷纹 |
无刷纹 |
观察 |
5 |
裹棱、流坠、皱皮 |
明显处不允许 |
观察 |
14.3.2 楼梯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8的规定。
表 18 楼梯 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1 |
护栏垂直度 |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检查 |
2 |
栏杆间距 |
0,-3
|
用钢尺检查 |
3 |
扶手直线度 |
4 |
5m拉通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
4 |
扶手高度 |
+3,0 |
用钢尺检查 |
5 |
踏步 高度差 |
5 |
用钢尺检查 |
6 |
宽度差 |
2 |
用钢尺检查 |
14.3.3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 19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1 |
水平度 |
2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2 |
上口、下口直线度 |
3
|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
3 |
两端距窗洞长度差 |
2 |
用钢尺检查 |
4 |
两端出墙厚度差 |
3 |
用钢尺检查 |
14.3.4花饰、装饰线条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0的规定。
表 20 花饰、装饰线条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1 |
水平度装饰线条的水平度或垂直度 |
每米 1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2 |
单独花饰中心线位置偏转 |
10
|
拉通线 ,用1米水平尺垂直检测尺检查 |
15 地面铺装工程
15.1 保证项目
15.1.1 各种地面铺装材料和踢脚板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15.1.2 石材、地面砖应铺贴牢固,无空鼓(凡单块砖边角有局部空鼓且不超过铺贴总数的5%可
不计)。
15.1.3 在有排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铺贴地面砖时,排水坡向应正确,无积水现象。
15.1.3实木地板木搁栅的安装应牢固、平直,有防潮要求的应做防腐处理。各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
固、平整,不得有起鼓、翘曲、损坏等缺陷。
15.1.4 地毯表面应平服,不得出现起鼓、起绉、翘边现象。拼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
15.1.5 踢脚板安装应牢固,紧贴墙面,但不得随墙面起伏。
15.1.6 木制踢脚板的基层板与面层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起鼓和损坏等缺陷。
15.2 基本项目
15.2.1 石材、地面砖应接缝平直,表面洁净,无污积、浆痕、划痕、缺棱、掉角。
15.2.2 木(竹)地板、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应洁净,无刨痕和毛刺。
15.2.3 地毯表面应干净、无油污损伤。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15.2.4 踢脚板出墙厚度应一致,平直、光洁,连接无缝隙。
15.3允许偏差项目
15.3.1木(竹)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 21 木(竹)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1 |
板面缝隙宽度 |
0.2 1 0.5 0.5 |
用钢直尺检查 |
2 |
表面平整度 |
0.2 1 0.5 0.5
|
用钢直尺检查 |
3 |
踢脚线上口齐平 |
3 |
拉 5 m线,不足5m拉通线,尺量检查 |
4 |
板面拼缝平直 |
3 |
检查 |
5 |
相邻板材高低差 |
0.5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6 |
踢脚线与面层接缝 |
1 |
用塞尺检查 |
拼花木板 松木地板 硬木地板 复合、竹地板
15.3.2石材、地面砖铺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石材、地面砖铺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1 |
表面平整度 |
2 1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2 |
缝格平直 |
3 2
|
5m线和用钢尺检查 |
3 |
接缝高低差 |
30.5 0.5 |
用钢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
4 |
踢脚线上口平直 |
3 1 |
接5米线和用钢直尺检查 |
5 |
板块间隙宽度 |
2 1 |
用钢直尺检查 |
6 |
厨房、卫生间排水坡度 |
> 2‰,并满足排水要求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
瓷砖面层 石材面层
16 室内空气质量
16. 1本标准控制的室内空气污染物为: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有机物(TVOC)。
16. 2宅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6. 3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室内有害物质污染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3的要求。
表 2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主要污染物 |
浓度限值 |
氡 222 Rn |
≤ 200Bq/m 3 (新建房) |
甲醛HCHO化 |
≤ 0.10mg/m 3 |
氨NH 3 |
≤ 0.20mg/m 3 |
苯C 6 H 6 |
≤ 0.11mg/m 3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 0.60mg/m 3 |
17 工程质量验收及判定
17. 1 验收
17.1.1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业主和施工方共同验收。
17.1.2 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自查合格后交付业主验收。
17. 2 质量判定
17.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整改三级,各等级划分标准见表24。
表 2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质量等级 |
划 分 标 准 |
优良 |
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室内空气质量均达到验收标准,美观效果好。 |
合格 |
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室内空气质量均达到验收标准,仅有不多于5处允许偏差项目未达标准或美观效果欠佳但可以容许不作修改。 |
整改 |
出现保证项目、基本项目不达验收标准,或出现 6处以上允许偏差项目不达验收标准,或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准,或出现美观效果差影响使用的情况,需要对不达标项目进行整改。 |
17.2.2 由业主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方负责施工的装饰装修项目,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业主或施工方可委托湖南省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判定责任人。检验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人承担。
17.2.3验收中发现装饰装修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或施工方被判定为对不合格装饰装修项目负责,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xternal insulation on walls
JGJ 144-2004
J 408-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5 年 3 月 1 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性能要求
5 设计与施工
6 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和技术要求
7 工程验收
附录 A 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组成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附录 B 现场试验方法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 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 山东龙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亿丰豪斯沃尔公司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润适达建筑化学品有限公司 冀东水泥集团唐山盾石干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永成建筑创艺有限公司 江苏九鼎集团新型建材公司 (德国) 上海申得欧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张庆风 杨西伟 冯金秋 李晓明 张树君 黄振利 邸占英 张仁常 耿大纯 王庆生 任俊 于承安 李冰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的混凝土和砌体结构外墙外保温工程。
1.0.3 外墙外保温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外墙外保温系统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由保温层、保护层和固定材料 (胶粘剂、锚固件等) 构成并且适用于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2.0.2 外墙外保温工程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on walls 将外墙外保温系统通过组合、组装、施工或安装固定在外墙外表面上所形成的建筑物实体。
2.0.3 外保温复合墙体 wall composed with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由基层和外保温系统组合而成的墙体。
2.0.4 基层 substrate 外保温系统所依附的外墙。
2.0.5 保温层 thermal insulation layer 由保温材料组成,在外保温系统中起保温作用的构造层。
2.0.6 抹面层 rendering coat 抹在保温层上,中间夹有增强网,保护保温层,并起防裂、防水和抗冲击作用的构造层。抹面层可分为薄抹面层和厚抹面层。用于 EPS 板和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时为薄抹面层,用于 EPS 钢丝网架板时为厚抹面层。
2.0.7 饰面层 finish coat 外保温系统外装饰层。
2.0.8 保护层 protecting coat 抹面层和饰面层的总称。
2.0.9 EPS 板 expanded polystyrene board 由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
2.0.10 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 insulating mortar consisting of gelatinous powder and expanded polystyrene pellets 由胶粉料和 EPS 颗粒集料组成,并且 EPS 颗粒体积比不小于 80%的保温灰浆。
2.0.11 EPS 钢丝网架板 EPS board with metal network 由 EPS 板内插腹丝,外侧焊接钢丝网构成的三维空间网架芯板。
2.0.12 胶粘剂 adhesive 用于 EPS 板与基层以及 EPS 板之间粘结的材料。
2.0.13 抹面胶浆 rendering coat mortar 在 EPS 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用于做薄抹面层的材料。
2.0.14 抗裂砂浆 anti-crack mortar 以由聚合物乳液和外加剂制成的抗裂剂、水泥和砂按一定比例制成的能满足一定变形而保持不开裂的砂浆。
2.0.15 界面砂浆 interface treating mortar 用以改善基层或保温层表面粘结性能的聚合物砂浆。
2.0.16 机械固定件 mechanical fastener 用于将系统固定于基层上的专用固定件
3 基本规定
3.0.1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3.0.2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
3.0.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承受风荷载的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3.0.4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耐受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3.0.5 外墙外保温工程在罕遇地震发生时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3.0.6 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
3.0.7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水渗透性能。
3.0.8 外保温复合墙体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 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 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 的有关规定。
3.0.9 外墙外保温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应具有防腐性。在可能受到生物侵害 (鼠害、虫害等) 时,外墙外保温工程还应具有防生物侵害性能。
3.0.10 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25 年。
3.0.11本规程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方法》GB 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对检测数据进行判定。
4 性能要求
4.0.1 应按本规程附录 A 第 A.2 节规定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耐候性检验。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 0.1MPa ,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表4.0.1-1 涂料饰面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系统抗拉强度性能要求
检
验
项
目
|
性 能 要 求
|
粘贴泡沫塑料保温板外保温系统
|
EPS板现浇混 凝土外保温 系统
|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外保温系统 胶粉EPS颗粒浆料贴砌 保温板外保温系统 现场喷涂硬泡聚氨酯外 保温系统
|
EPS板系统、
PU板系统
|
XPS板系统、保温装饰板系统
|
抹面层与保温层 拉伸粘结强度(MPa)
|
≥0.12和保温板 破坏
|
≥0.4或保温板 破坏
|
≥0.12
|
不涉及
|
系统抗拉强度(MPa)
|
不涉及
|
≥0.1
|
表4.0.1-2面砖饰面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系统抗拉强度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
粘贴EPS板外保温系统
|
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
|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
|
抹面层与保温层拉伸粘结强度(MPa)
|
≥0.12和保温板破坏
|
≥0.2和保温板破坏
|
不涉及
|
系统抗拉强度(MPa)
|
不涉及
|
≥0.1
|
面砖与抹面层拉伸粘结强度(MPa)
|
≥0.4
|
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他性能应符合表4.0.2规定。
表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
性能要求
|
试验方法
|
抗冲击性
|
建筑物首层墙面以及门窗口等易受碰撞部位:10J级; 建筑物二层以上墙面等不易受碰撞部位:3J级
|
附录A第A.5节
|
吸水量
|
系统在水中浸泡1h后的吸水量不得大于或等于1.0kg/m2。
|
附录A第A.6节
|
耐冻融性能
|
30次冻融循环后 系统无空鼓、脱落,无渗水裂缝;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符合表4.0.1-1或表4.0.1-2规定。
|
附录A第A.4节
|
EPS钢丝网架板 热阻
|
符合设计要求
|
附录A第A.9节
|
贴砌EPS板热阻
|
抹面层不透水性
|
2h不透水
|
附录A第A.10节
|
保护层
水蒸气渗透阻
|
符合设计要求
|
附录A第A.11节
|
注1:水中浸泡24h,系统的吸水量小于0.5kg/m2时,不检验耐冻融性能。
4.0.3 应按本规程附录 A 第 A.7 节规定对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抗拉强度不得小于 0.1MPa ,并且破坏部位不得位于各层界面。
表4.0.3 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
性能要求
|
与水泥砂浆
|
与EPS板和PU板
|
与XPS板和保温装饰板
|
拉伸粘结 强度(MPa)
|
原强度
|
≥0.6
|
≥0.12 ≥0.4
|
或保温板破坏
|
浸水后
|
≥0.4
|
4.0.4 EPS 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按本规程附录 B 第 B.2 节规定做现场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应符合表4.0.3规定,并且不得在界面破坏。
表4.0.4 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
性能要求
|
与EPS板和PU板
|
与XPS板
|
与保温浆料
|
拉伸粘结强度(MPa)
|
原强度
|
≥0.12 和保温板破坏
|
≥0.4 和保温板破坏
|
≥0.1 和保温浆料破坏
|
耐候性试验后
|
冻融试验后
|
4.0.5 EPS 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 0.1MPa ,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 EPS 板内。
4.0.6 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他性能应符合表 4.0.6 规定。
检验项目
|
性 能 要 求
|
试验方法
|
抗风荷载性能
|
系统抗风压值Rd不小于风荷载设计值。 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和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系数K应不小于1.5,机械固定EPS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系数K应不小于2
|
附录A第A.3节;由设计要求值降低lkPa作为试验起始点
|
抗冲击性
|
建筑物首层墙面以及门窗口等易受碰撞部位:10J级;建筑物二层以上墙面等不易受碰 撞部位:3J级
|
附录A第A.5节
|
吸水量
|
水中浸泡儿,只带有抹面层和带有全部保护层的系统的吸水量均不得大于或等于1.0kg/m2
|
附录A第A.6节
|
耐冻融性能
|
30次冻融循环后保护层无空鼓、脱落,无渗水裂缝;保护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小于0.1MPa,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
|
附录A第A.4节
|
热 阻
|
复合墙体热阻符合设计要求
|
附录A第A.9节
|
抹面层不透水性
|
1h不透水
|
附录A第A.10节
|
保护层
水蒸气渗透阻
|
符合设计要求
|
附录A第A.11节
|
注:水中浸泡2A-h,只带有抹面层和带有全部保护层的系统的吸水量均小于0.5kg /m2时,不检验耐冻融性能。
4.0.7 应按本规程附录 A 第 A.8 节规定对胶粘剂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
4.0.8 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 0.6MPa ,浸水 48h 后不得小于 0.4MPa ;与 EPS 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 48h 后均不得小于 0.1MPa ,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 EPS 板内。
4.0.9 应按本规程附录 A 第 A12.2 条规定对玻纤网进行耐碱拉伸断裂强力检验。
4.0.10 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均不得小于 750N/50mm ,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均不得小于 50%。
4.0.11 外保温系统其他主要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表 4.0.11 规定。
检 验 项 目
|
性能要求
|
试验方法
|
EPS板
|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
|
保
温
材
料
|
密度(kg/m3)
|
18—22
|
|
GB/T6343—1995
|
干密度(kg/m3)
|
|
180—250
|
GB/T6343—1995 (70℃ 恒重)
|
导热系数[W/(m·K)]
|
<=0.041
|
40 .060
|
GB10294--88
|
水蒸气渗透系数 [ng/(Pa'm·s)]
|
符合设计要求
|
符合设计要求
|
附录A第A.11节
|
压缩性能(MPa) (形变10%)
|
≥0.10
|
>=0.25 (养护28d)
|
GB 8813-88
|
抗拉强度 (MPa)
|
干燥状态
|
≥0.10 >=0.10
|
|
附录A第A.7节
|
浸水48h, 取出后干燥7d
|
|
|
|
线性收缩率(%)
|
|
≤0.3
|
GBJ 82--85
|
尺寸稳定性(%)
|
≤0.3
|
|
GB 8811—88
|
软化系数
|
|
≥0.5(养护28d)
|
JGJ51--2002
|
燃烧性能
|
阻燃型
|
|
GB/T 10801.1—2002
|
燃烧性能级别
|
|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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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62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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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钢丝网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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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阻 (m2·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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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丝穿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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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0mm厚EPS板)
≥1.5(100mm厚EPS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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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第A.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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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丝非穿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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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mm厚EPS板)
≥1.6(80mm厚EPS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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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丝镀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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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3897—199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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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面胶浆、抗裂砂浆、 界面 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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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EPS板或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拉伸粘结强度(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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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0.10,破坏界面应位于EPS板或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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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第A.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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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面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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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与其他系统组成材料相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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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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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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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 本章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应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 2 年。
5 设计与施工
5.0.1 设计选用外保温系统时,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5.0.2 外保温复合墙体的热工和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内表面温度应高于 0℃;
2 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以及封闭阳台等热桥部位;
3 对于机械固定 EPS 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考虑固定件、承托件的热桥影响。
5.0.3 对于具有薄抹面层的系统,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 3mm 并且不宜大于 6mm 。对于具有厚抹面层的系统,厚抹面层厚度应为 25~30mm 。
5.0.4 应做好外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重要部位应有详图。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应做防水处理。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上安装的设备或管道应固定于基层上,并应做密封和防水设计。
5.0.5 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5.0.6 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的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5.0.7 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具备施工方案,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0.8 基层应坚实、平整。保温层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5.0.9 EPS 板表面不得长期裸露, EPS 板安装上墙后应及时做抹面层。
5.0.10 薄抹面层施工时,玻纤网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不得外露。
5.0.11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 24h 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 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 5 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5.0.12 外保温施工各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应做好成品保护。
6 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和技术要求
6.1 EPS 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6.1.1 EPS 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以下简称 EPS 板薄抹灰系统) 由 EPS 板保温层、薄抹面层和饰面涂层构成, EPS 板用胶粘剂固定在基层上,薄抹面层中满铺玻纤网 (图 6.1.1) 。
6.1.2 建筑物高度在 20m 以上时,在受负风压作用较大的部位宜使用锚栓辅助固定。
6.1.3 EPS 板宽度不宜大于 1200mm ,高度不宜大于 600mm 。
6.1.4 必要时应设置抗裂分隔缝。
6.1.5 EPS 板薄抹灰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平。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面层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
6.1.6 应按本规程附录 B 第 B.1 节规定做基层与胶粘剂的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 0.3MPa ,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 50%。
6.1.7 粘贴 EPS 板时,应将胶粘剂涂在 EPS 板背面,涂胶粘剂面积不得小于 EPS 板面积的 40%。
6.1.8 EPS 板应按顺砌方式粘贴,竖缝应逐行错缝。 EPS 板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松动和空鼓。
6.1.9 墙角处 EPS 板应交错互锁 (图 6.1.9a) 。门窗洞口四角处 EPS 板不得拼接,应采用整块 EPS 板切割成形, EPS 板接缝应离开角部至少 200mm(图 6.1.9b) 。
6.1.10 应做好系统在檐口、勒脚处的包边处理。装饰缝、门窗四角和阴阳角等处应做好局部加强网施工。变形缝处应做好防水和保温构造处理。
6.2 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6.2.1 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以下简称保温浆料系统) 应由界面层、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保温层、抗裂砂浆薄抹面层和饰面层组成 (图6.2.1) 。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经现场拌合后喷涂或抹在基层上形成保温层。薄抹面层中应满铺玻纤网。
6.2.2 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 100mm 。
6.2.3 必要时应设置抗裂分隔缝。
6.2.4 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6.2.5 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宜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在 24h 以上,每遍厚度不宜超过 20mm 。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
6.2.6 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并现场取样检验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
6.2.7 现场取样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不应大于 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 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6.3 EPS 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
6.3.1 EPS 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 (以下简称无网现浇系统) 以现浇混凝土外墙作为基层, EPS 板为保温层。 EPS 板内表面 (与现浇混凝土接触的表面) 沿水平方向开有矩形齿槽,内、外表面均满涂界面砂浆。在施工时将 EPS 板置于外模板内侧,并安装锚栓作为辅助固定件。浇灌混凝土后,墙体与 EPS 板以及锚栓结合为一体。 EPS 板表面抹抗裂砂浆薄抹面层,外表以涂料为饰面层 (图 6.3.1) ,薄抹面层中满铺玻纤网。
6.3.2 无网现浇系统 EPS 板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6.3.3 EPS 板宽度宜为 1.2m ,高度宜为建筑物层高。
6.3.4 锚栓每平方米宜设 2~3 个。
6.3.5 水平抗裂分隔缝宜按楼层设置。垂直抗裂分隔缝宜按墙面面积设置,在板式建筑中不宜大于 30m2,在塔式建筑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宜留在阴角部位。
6.3.6 应采用钢制大模板施工。
6.3.7 混凝土一次浇筑高度不宜大于 1m ,混凝土需振捣密实均匀,墙面及接茬处应光滑、平整。
6.3.8 混凝土浇筑后,EPS板表面局部不平整处宜抹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修补和找平,修补和找平处厚度不得大于10mm。
6.4 EPS 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
6.4.1 EPS 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以下简称有网现浇系统)以现浇混凝土为基层, EPS 单面钢丝网架板置于外墙外模板内侧,并安装ф6 钢筋作为辅助固定件。浇灌混凝土后, EPS 单面钢丝网架板挑头钢丝和ф6 钢筋与混凝土结合为一体, EPS 单面钢丝网架板表面抹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形成厚抹面层,外表做饰面层(图 6.4.1) 。以涂料做饰面层时,应加抹玻纤网抗裂砂浆薄抹面层。
6.4.2 EPS 单面钢丝网架板每平方米斜插腹丝不得超过 200 根,斜插腹丝应为镀锌钢丝,板两面应预喷刷界面砂浆。加工质量除应符合表 6.4.2 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 JC 623 有关规定。
6.4.3 有网现浇系统 EPS 钢丝网架板厚度、每平方米腹丝数量和表面荷载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EPS 钢丝网架板构造设计和施工安装应考虑现浇混凝土侧压力影响,抹面层厚度应均匀,钢丝网应完全包覆于抹面层中。
6.4.4 ф6 钢筋每平方米宜设 4 根,锚固深度不得小于 100mm 。
6.4.5 在每层层间宜留水平抗裂分隔缝,层间保温板外钢丝网应断开,抹灰时嵌入层间塑料分隔条或泡沫塑料棒,外表用建筑密封膏嵌缝。垂直抗裂分隔缝宜按墙面面积设置,在板式建筑中不宜大于30m2,在塔式建筑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宜留在阴角部位。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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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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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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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砂浆涂敷均匀,与钢丝和EPS板附着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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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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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丝脱焊点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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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挑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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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EPS板挑头不小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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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板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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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长3000mm范围内EPS板对接不得多于两处,且对接处需用胶粘剂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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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应采用钢制大模板施工,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 EPS 钢丝网架板和辅助固定件安装位置准确。
6.4.7 混凝土一次浇筑高度不宜大于 1m ,混凝土需振捣密实均匀,墙面及接茬处应光滑、平整。
6.4.8 应严格控制抹面层厚度并采取可靠抗裂措施确保抹面层不开裂。
6.5 机械固定 EPS 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6.5.1 机械固定EPS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以下简称机械固定系统)由机械固定装置、腹丝非穿透型 EPS 钢丝网架板、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厚抹面层和饰面层构成(图 6.5.1)。以涂料做饰面层时,应加抹玻纤网抗裂砂浆薄抹面层。
6.5.2 机械固定系统不适用于加气混凝土和轻集料混凝土基层。
6.5.3 腹丝非穿透型 EPS 钢丝网架板腹丝插入 EPS 板中深度不应小于 35mm ,未穿透厚度不应小于 15mm 。腹丝插入角度应保持一致,误差不应大于 3°。板两面应预喷刷界面砂浆。钢丝网与 EPS 板表面净距不应小于 10mm 。
6.5.4 腹丝非穿透型 EPS 钢丝网架板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 JC 623 有关规定。
6.5.5 应根据保温要求,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 EPS 钢丝网架板厚度。
6.5.6 机械固定系统锚栓、预埋金属固定件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且每平方米不应小于 7 个。单个锚栓拔出力和基层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5.7 用于砌体外墙时,宜采用预埋钢筋网片固定 EPS 钢丝网架板。
6.5.8 机械固定系统固定 EPS 钢丝网架板时应逐层设置承托件,承托件应固定在结构构件上。
6.5.9 机械固定系统金属固定件、钢筋网片、金属锚栓和承托件应做防锈处理。
6.5.10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抗裂分隔缝。
6.5.11 应严格控制抹灰层厚度并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抹灰层不开裂。
7 工程验收
7.0.1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7.0.2 外保温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应按表 7.0.2 进行划分。
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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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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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项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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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保
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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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板薄抹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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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处理,粘贴EPS板,抹面层,变形缝,饰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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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浆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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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处理,抹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抹面层,变形缝,饰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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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网现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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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EPS板,现浇混凝土,EPS局部找平,抹面层,变形缝,饰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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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现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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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抹面层,变形缝,饰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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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固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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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处理,安装固定件,固定EPS钢丝网架板,抹面层,变形缝,饰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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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分项工程应以每500~1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7.0.4 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保温系统及主要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2 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3 EPS 板薄抹灰系统 EPS 板粘结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4 无网现浇系统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本规程附录 B 第 B.2 节。
7.0.5 一般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 板薄抹灰系统和保温浆料系统保温层垂直度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规定。
2 现浇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规定。
3 无网现浇系统 EPS 板表面局部不平整处的修补和找平应符合本规程要求。找平后保温层垂直度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规定。 厚度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4 有网现浇系统和机械固定系统抹面层厚度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5 抹面层和饰面层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规定。
6 系统抗冲击性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本规程附录 B 第 B.3 节。
7.0.6 外墙外保温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 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3 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其主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 4 施工技术交底;
5 施工工艺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6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附录 A 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组成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A.1 试样制备、养护和状态调节
A.1.1 外保温系统试样应按照生产厂家说明书规定的系统构造和施工方法进行制备。材料试样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配制。
A.1.2 试样养护和状态调节环境条件应为:温度 10~25℃,相对湿度不应低于 50%。
A.1.3 试样养护时间应为 28d 。
附录 B 现场试验方法
B.1 基层与胶粘剂的拉伸粘结强度检验方法
B.1.1 在每种类型的基层墙体表面上取5处有代表性的部位分别涂胶粘剂或界面砂浆,面积为 3~4dm2,厚度为5~8mm。燥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规定进行试验,断缝应从胶粘剂或界面砂浆表面切割至基层表面。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符合......要求"。
北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发布
日前,由北京建工建筑技术公司主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现抹轻质砂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泡沫水泥保温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和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起着重要推动作用,但一直未有相关聚氨酯复合保温板和泡沫水泥保温板的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依据。作为北京市住建委指定技术支持机构和绿色建筑方案评审服务机构的北京建工建筑技术公司,承接了两项规程的主要编制工作。
两项规程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北京市硬泡聚氨酯复合保温板、泡沫水泥保温板外墙外保温技术施工标准的空白,也为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等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提供了安全、规范的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依据。对推动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领域发展和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发布
日前,由北京建工建筑技术公司主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现抹轻质砂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泡沫水泥保温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和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起着重要推动作用,但一直未有相关聚氨酯复合保温板和泡沫水泥保温板的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依据。作为北京市住建委指定技术支持机构和绿色建筑方案评审服务机构的北京建工建筑技术公司,承接了两项规程的主要编制工作。
两项规程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北京市硬泡聚氨酯复合保温板、泡沫水泥保温板外墙外保温技术施工标准的空白,也为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等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提供了安全、规范的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依据。对推动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领域发展和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发布
日前,由北京建工建筑技术公司主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现抹轻质砂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泡沫水泥保温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和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起着重要推动作用,但一直未有相关聚氨酯复合保温板和泡沫水泥保温板的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依据。作为北京市住建委指定技术支持机构和绿色建筑方案评审服务机构的北京建工建筑技术公司,承接了两项规程的主要编制工作。
两项规程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北京市硬泡聚氨酯复合保温板、泡沫水泥保温板外墙外保温技术施工标准的空白,也为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等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提供了安全、规范的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依据。对推动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领域发展和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公装与家装
顾名思义,公装是指公家,企业,政府,营业场所等场所的室内外装饰;家装是指家庭住宅等场所的室内外装饰。
公装与家装,其实都属于建筑装饰,无论在工程的设计理念、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造价思路等都是基本一致的。
但是,现在社会上就有人将其进行了人为的区分,这又是为什么呢?
1、公装设计需要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图必须加盖设计出图章;而家装对此并无严格的要求,只要会画就能出图,于是这也为家装的违规私拆、暗留隐患提供了途径和依据。
2、公装的施工技术有着比较统一的规范要求,虽说这当中多少也存在着一些偷工减料的现象,但在许多重要部位,还是有所顾忌的;而家装就很难保证这些了,由于利益的驱使,什么样的手法都会出现。
3、公装的质量要求因为有第三方的工程监理进行全程监督,一般是能够保证的;而家装目前绝大多数缺少工程监理的监督,有些即便名义上有工程监理,但这工程监理却是由家装公司自派的,而非第三方的,那么其监督的成果应该也是可想而知的了。
4、公装的工程验收一般是由施工方提供资料,建设方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有关规范共同来进行验收的;而家装虽说也有验收,但却从来不会组织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来进行,只是会同业主来进行,那么业主对此能有什么话可说呢。
5、公装的造价是严格按照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量定额来进行编制的,造价的最终确认还必须经过相关有审价资质的部门进行审核;而家装的造价却并不按定额也不愿按定额进行编制,当然在造价的最终确认上,家装更不会让相关有审价资质的部门进行审核了,造价的确认基本上是由自己说了算,在这当中业主是基本上没有反驳权的,因为你即便有一条意见,他就会有多条解释来堵你,业主毕竟是外行嘛。
也正是有了上述的一些理由,目前的家装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各个城市和乡镇中发展起来啦,你想,只要找一两个会画图的人就可以成立了,有业务时随便找些施工游击队来就能施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成本低效益高,何乐而不为呢。你想这样的状况怎么能够保证家装工程的质量,所以目前家装的投诉在我国消费投诉中,一直是名列前茅的原因吧。毕竟在咱们中国家装这个越来越大的市场中,谁都想分杯羹呀。
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监理细则
一、监理依据: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3、《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58—2004)
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5、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6、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
7、江苏省《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8、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05]121号)
二、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1、专业概述:
建筑节能是指在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建筑的规划(包括布局、形状和朝向等)、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 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物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 施)、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保证建筑物(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切实降低建筑能源 消耗,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等活动。
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的方法主要有:
1)、尽量减少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体形系数是建筑物的表面积和体积之比,表面积大,则耗能高。
2)、选择适当的窗墙面积比,采用传热系数小的窗户,如中空玻璃塑料窗、断热桥的铝合金中空窗、解决好东西向外窗的遮阳问题等。节能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和转角窗。
3)、尽量减小屋面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增强屋面和外墙的保温隔热性能。外墙采取合理的外保温体系,既可有效地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同时还可以解决外墙常见的 开裂、渗水等现象。通过对大量建筑的计算分析,在目前大多数建筑中都要采取外保温才能达到节能标准的要求。通过采用浅色饰面面层材料反射阳光,也可从一定 程度上增强外墙和屋面夏季隔热能力。
2、建筑节能细部做法:
1)、细部做法:
①、外墙:15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5厚1:0.5:2.5混合砂浆找平---喷(刷)封固底漆一道---喷面漆一道---喷(刷)罩面涂料一道饰面。
②、屋面:现浇砼板--- 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 层---80厚挤塑泡沫保温板---泡沫混凝土找坡---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3厚SBS防水卷材---3厚麻刀灰隔离层---20厚1:3水 泥砂浆找平 层(内配ф1镀锌钢丝网,每块980×980网孔25~30)每1米见方设分格缝,缝宽10,缝内填粗砂
③门窗:铝合金窗框, 铝合金透明中空空玻璃窗(6+6A+6)
三、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监控流程:审查专项施工资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上岗证、质保体系运行效果等→审阅图纸及设计交底→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屋面工程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可 靠性并确认→审查材料供应商的企资质及生产资质→材料进场后见证取样复验→检查原材料抽检合格报告→检查基层平整度、干燥程度、预留伸缩缝质量、阴角圆弧 抹灰到位质量→旁站监督施工顺序→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及时评定质量等级。
四、控制要点及目标:
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 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 求如下:
(1)挤塑泡沫保温板每5000m2为一批;
(2)胶粉聚苯颗粒保浆料(外保温)每10吨为一批;
(3)网格布每7000m为一批;
(4)外保温系统的界面剂(界面砂浆)、胶粘剂、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强抗裂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
b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2)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3)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1.3 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1.3.1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 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2、工程实物质量
2.1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2.2 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2.3 网格布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网格布应压贴密实,不应有空鼓、皱褶、翘曲、外露等现象。
2.4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C。夏季应避免阳光爆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2.5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2.5.1 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100mm。
2.5.2 施工时应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大于24h,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3、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五、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 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2 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1.3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4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1.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2.1.4 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 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 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2 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3 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2.4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5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6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3.1 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3.2 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4 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4、外墙保温节能的控制方法
基层处理 做灰饼(护角) 涂基层界面砂浆 抹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分两层) 抹第一遍抗裂砂浆 铺钉抗裂网 抹第二遍抗裂砂浆 涂料
4.1 基层墙面处理:
4.1.1墙面应清理干净无油渍、浮尘等,旧墙面松动、风化部分应剔凿清除干净。墙表面凸起物≥10mm应铲平。
4.1.2 对要求作界面处理的基层应满涂界面砂浆,用滚刷或扫帚将界面砂浆均匀涂刷。
4.1.3 吊垂直、套方找规矩、弹厚度控制线,拉垂直、水平通线,套方作口,按厚度线用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作标准厚度灰饼冲筋。
4.1.4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的施工
4.2 保温层加强做法
建筑物高度>30m时,应加钉金属分层条并在保温层中加一层金属网(金属网在保温层中的位置:距基层墙面距离不宜小于30㎜,距保温层表面距离不宜 大于20㎜)。具体做法是:在每个楼层处加30㎜×40㎜×0.7㎜的水平通长镀锌轻型角钢,角钢用射钉(间距50㎝)固定在墙体上。在基层墙面上每间隔 50㎝钉直径5㎜的带尾孔射钉一只,用22#镀锌铅丝双股与尾孔绑紧,预留长度不小于100㎜,抹保温浆料至距设计厚度20㎜处安装钢丝网(搭接宽度不小 于50㎜),用预留铅丝与钢丝网绑牢并将钢丝网压入保温浆料表层,抹最后一遍保温浆料找平并达到设计厚度。
4.3做分格线条
4.3.1根据建筑物立面情况,分格缝宜分层设置,分块面积单边长度应不大于15m。
4.3.2 按设计要求在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层上弹出分格线和滴水槽的位置
4.3.3壁纸刀沿弹好的分格线开出设定的凹槽。
4.3.4在凹槽中嵌满抗裂砂浆,将滴水槽嵌入凹槽中,与抗裂砂浆粘结牢固,用该砂浆抹平茬口。
4.3.5 分格缝宽度不宜小于5cm,应采用现场成型法施工。具体做法是在保温层上开好分格缝槽,尺寸比设计要求宽10mm,深5mm,嵌满抗裂砂浆,网格布应在分 格缝处搭接。网格布搭接时,应用上沿网格布压下沿网格布,搭接宽度应为分格缝宽度,并检查基层空鼓情况。
4.4抹抗裂砂浆,铺贴钢丝网。钢丝网按楼层间尺寸事先裁好,抹抗裂砂浆一般分两遍完成,第一遍厚度约3~4mm,随即竖向铺贴钢丝网,用抹子将钢丝网压入砂浆,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50mm,先压入一侧,抹抗裂砂浆,再压入另一侧,严禁干搭。钢丝网铺贴要平整无褶皱,饱满度应达到100%,随即抹第二遍找平抗裂砂浆,抹平压实,平整 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4.5料锚栓每平米不得少于6只,锚栓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25mm(砌体应锚在灰缝内)。单个塑料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0.80KN。
4.6抹完抗裂砂浆后,应检查平整、垂直及阴阳角方正,对于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进行修补。
4.7抗裂砂浆养护7天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8、保温墙体面层裂纹的防治:保温墙体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4.8.1保温层和饰面层温差和干缩变形导致的裂缝。
4.8.2、玻纤网格布抗拉强度不够或玻纤网格布耐碱度保持率低导致的裂缝。
4.8.3、玻纤网格布所处的构造位置有误造成的裂缝。
4.8.4、保温面层腻子强度过高。
4.8.5、聚合物水泥砂浆柔性强度不相适应。
4.8.6、腻子、涂料选用不当。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并尊循"柔性渐变抗裂 技术"路线,即保温体系各构造层的柔韧变形量高于内层的变形量,其弹性模量变化指标相匹配,逐层渐变,满足允许变形与限制变形相统一的原则,随时分解和消 除温度应力。
4.9、 施工质量的要求:
4.9.1 主控项目
4.9.1.1 所用材料品种、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本规程规定要求。
界面砂浆性能指标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界面砂浆压剪粘结强度
|
原强度
|
kPa
|
≥0.7
|
耐水
|
kPa
|
≥0.5
|
耐冻融
|
kPa
|
≥0.5
|
胶粉料应满足以下性能指标: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堆积密度
|
kg/m3
|
8.0~21.0
|
粒度(5mm筛孔筛余)
|
%
|
≤5
|
湿表观密度
|
kg/m3
|
≤420
|
干表观密度
|
kg/m3
|
180~250
|
导热系数
|
W/m·k
|
≤0.060
|
压缩强度
|
kPa
|
≥200
|
难燃性
|
|
B1级
|
蓄热系数
|
W/(m2·k)
|
≥0.95
|
压剪粘结强度
|
kPa
|
≥50
|
线性收缩率
|
%
|
≤0.3
|
软化系数
|
|
≥0.5
|
聚苯颗粒应满足以下性能指标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砂浆稠度
|
mm
|
80-130
|
可操作时间
|
h
|
≥1.5
|
拉伸粘结强度(常温28d)
|
MPa
|
>0.7
|
浸水粘结强度
(常温28d,浸水7d)
|
MPa
|
>0.5
|
压折比
|
%
|
≤3.0
|
注:水泥采用强度等级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GB175—1999的要求;砂应符合JGJ52—1992的规定,筛除大于2.5mm颗粒,含泥量少于3%。
|
弹性底层涂料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容器中状态
|
|
搅拌后无结块、呈均匀状态
|
施工性
|
|
刷涂无障碍
|
干燥时间
|
表干时间
|
h
|
≤4
|
实干时间
|
h
|
≤8
|
断裂伸长率
|
%
|
≥100
|
表面憎水性
|
%
|
≥98
|
柔性耐水腻子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容器中状态
|
—
|
无结块、均匀
|
施工性
|
—
|
刮涂无障碍
|
干澡时间(表干)
|
h
|
≤5
|
耐打磨性
|
|
手工可打磨
|
耐碱性
|
h
|
无异常
|
耐水性96 h
|
—
|
无异常
|
拉伸粘结强度
|
MPa
|
≥0.6
|
浸水后粘结强度
|
MPa
|
≥0.4
|
柔韧性(直径50)
|
mm
|
直径50mm,无裂纹
|
低温贮存稳定性
|
—
|
-5℃冷冻4 h无变化,刮涂无困难
|
玻纤网格布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网眼尺寸
|
普通型
|
mm
|
4×4
|
加强型
|
6×6
|
单位面积重量
|
普通型
|
g/m2
|
≥180
|
加强型
|
≥500
|
断裂强度
|
经向
|
普通型
|
N/50 mm
|
≥1250
|
加强型
|
≥3000
|
纬向
|
普通型
|
≥1250
|
加强型
|
≥3000
|
耐碱强度保持率28d:
|
经向
|
%
|
≥90
|
纬向
|
≥90
|
涂塑量
|
普通型
|
g/m2
|
≥20
|
加强型
|
热镀锌电焊网性能指标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工艺
|
—
|
热镀锌电焊网
|
丝径
|
mm
|
0.90±0.04
|
网孔大小
|
mm
|
12.7*12.7
|
焊点抗拉力
|
N
|
>65
|
镀锌层质量
|
g/ m2
|
≥122
|
4.9.1.2 保温层厚度均匀并不允许有负偏差。构造做法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4.9.1.3保温层与墙体以及各构造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裂缝、结块等现象。
4.9.1.4 工程竣工后,应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规定现场抽检传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9.2 一般项目
4.9.2.1表面平整、洁净,接茬平整、无明显抹纹,线角、分格条顺直、清晰。
4.9.2.2 墙面所有门窗口、孔洞、槽、盒位置和尺寸正确,表面整齐洁净,管道后面抹灰平整。
4.9.2.3分格条(缝)宽度、深度均匀一致,条(缝)平整光滑,棱角整齐,横平竖直,通顺。滴水线(槽)流水坡向正确,线(槽)顺直。
4.9.3 允许偏差
4.9.3.1 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
|
保温层
|
抗裂层
|
1
|
立面垂直
|
4
|
3
|
用2m托线板检查
|
2
|
表面平整
|
4
|
3
|
用2m靠尺及塞尺检查
|
3
|
阴阳角垂直
|
4
|
3
|
用2m托线板检查
|
4
|
阴阳角方正
|
4
|
3
|
用20cm方尺和塞尺检查
|
5
|
保温层厚度
|
不允许有负偏差
|
用探针、钢尺检查
|
4.9.4、外墙保温工程的试验项目:
4.9.4.1、导热系数。
4.9.4.2、干密度。
4.9.4.3、抗压强度。
4.9.4.4、螺栓抗拉承载力(不小于0.4KN)。
4.9.4.5、对面砖、抗力砂浆、界面砂浆进行拉伸粘结试验。
4.10、外墙保温工程的验收:
4.10.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10.2、外墙保温砂浆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外墙按500-1000平方米划分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平米也应划分一个检验批)。
4.10.3、外墙保温砂浆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屋面保温节能的控制方法
3.1原材料
屋面用3mm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SBS)必须符合下列要求(GB18242-2000)。
3.1.1卷重面积及厚度
规格(公称厚度)mm
|
3
|
上表面材料
|
PY-M
|
面积m2/卷
|
公称面积
|
10
|
偏差
|
±0.1
|
最低卷重kg/卷
|
50.0
|
厚度mm
|
平均值
|
4.2
|
最小单值
|
3.9
|
3.1.2物理力学性能
序 号
|
胎 基
|
PY
|
型号
|
Ⅱ
|
1
|
可溶物含量g/m2≥
|
4mm
|
2900
|
2
|
不透水性
|
压力,Mpa≥
|
0.3
|
保持时间,min≥
|
30
|
3
|
耐热度,℃
|
105(无滑动、流淌、滴落)
|
4
|
拉力,N/50mm≥
|
纵向
|
800
|
横向
|
5
|
****拉力时延伸率%≥
|
纵向
|
40
|
横向
|
6
|
低温柔度,℃
|
-25(无裂缝)
|
7
|
撕拉强度,N≥
|
纵向
|
350
|
横向
|
8
|
人工气候加速老化
|
外观
|
Ⅰ级(无滑动、流淌、滴落)
|
拉力保持率%≥
|
纵向
|
80
|
低温柔度,℃
|
-20(无裂纹)
|
注:表中1~6项为强制性项目。
3.1.3 防水卷材外观质量
3.1.4保温材料的质量要求
项 目
|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类
|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类
|
挤压
|
模压
|
表观密度
|
≥32
|
15~30
|
≥30
|
导热系数
|
≤0.03
|
≤0.041
|
≤0.027
|
在10%形变下压缩应力
|
≥0.15
|
≥0.06
|
≥0.15
|
70℃,48H后尺寸变化率(%)
|
≤2.0
|
≤5.0
|
≤5.0
|
吸水率(V/V,%)
|
≤1.5
|
≤6
|
≤3
|
3.1.5 保温材料的外观质量
要求外形基本平整,无严重不平;厚度允许偏差为5%且不大于4毫米
3.1.6原材料抽检复试
a.同一品牌、牌号和规格的卷材抽验数量为:>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b.将抽检的卷材开卷进行卷重面积、厚度及表面矿岩粒粘结度检验,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其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应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复试时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外观质量为不合格。
c.卷材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可溶性含量、不透水性、耐热度、拉力、****拉力延伸率、低温柔度检验,其中有一项物理性能不合格即该受检产品判为不合格,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3.1.7 现场屋面找平层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a、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水平仪、拉线和尺量)
b、找平层的材料质量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计量措施)
c、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100~150毫米(尺量)、且整齐平顺
d、水泥砂浆找平层应平整、压光,不得有酥 松、起砂、起皮现象
e、平层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观察和尺量)
f、找平层表面平整度的偏差小于5毫米(2米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1.8现场防水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a.基层平整度≤3mm,表面必须按有关规定施工完毕,并清除干净,不得起砂、空鼓、开裂,含水率≤9%,其含水率检查用1m×1m的卷材覆盖暴晒一小时后,背面无积水为合格。
b.冷底子油涂刷前必须搅拌均匀,涂刷遍数符合要求,阴阳角、转角必须充分涂刷均匀,不得有气泡等缺陷,并在充分干燥后经隐蔽验收。
c.屋面卷材铺贴采用热烘满贴:热烘时应保证卷材受热均匀且不可过分加热或烧穿卷材,铺贴时随烘随赶平压实,排尽卷材下面空气;长边及端头搭接宽度必须符合要求;卷材接缝处应溢出热熔改性沥青胶
d.关键部位(阴阳角、水落口、天沟、女儿墙、等)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要求,铺贴应严密不得空鼓皱折。
e.设计纵、横向温度分隔缝和女儿墙、天沟、水落口等需要加铺附加层一道,附加层宽度≥250~350 mm。
f.大面铺贴顺序、方向、端部收头、搭接缝等粘贴必须按施工方案实施。卷材纵横向搭接缝≥100mm,表面应平整,不得堆积,不得有空鼓、皱折等缺陷。
g.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完成,屋面防水施工完成后,不得在其上面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h、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屋面已完成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I、屋面防水屋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以上时施工。施工环境气温不应低于5℃。
J、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K、防水层施工完,经施工单位三检后,报监理部复验并做闭水、淋雨试验,合格后报质检部门验收,质量等级评定。
3.1.9 场保温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a、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 设计要求(检查现场 抽样检验报告 )
b、保温材料紧贴基层,铺平垫稳,拼缝严密,找坡正确
c、保温层施工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d、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42-2002
2002-04-01 实施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和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 排水系统drainage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 热水供应系统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
2.0.4 卫生器具sanitay fixtures
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
2.0.5 给水配件water supply fittings
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6 建筑中的水系统intermediate water system lf building
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7 辅助设备auxiliaries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种种设备。
2.0.8 试验压力test pressure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
2.0.9 额定工作压力rated wording pressure
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2.0.10 管道配件pipe fittings
管道与管道或管道与设备连接用的各种零=棱的统称。
2.0.11 固定支架fixed trestle
限制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径向和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2 活动支架movable testle
允许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3 整装运输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在制造厂内完成总装整台发运的锅炉,也称快装锅炉。
2.0.14 非承压锅炉boiler without bearing
以水为介质,锅炉本体有规定水位且运行中直接与大气相通,使用中始终与大气压强相等的固定式锅炉。
2.0.15 安全附件asfety accessory
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必须设置的附属仪表、阀门及控制装置。
2.0.16 静置设备still epuipment
在系统运行时,自身不做任何运动的设备,如水箱及各种罐类。
2.0.17 分户热计量household-based heat metering
住宅的户(套)为单位,分别计量向户内供给的热量的计量方式。
2.0.18 热量装置heat metering device
用以测量热媒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式。
2.0.19 卡套式连接comression joint
由带锁紧螺帽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式。
2.0.20 防火套管fire-resisting sleeves
由耐火材料和阻燃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阻止火势沿管道贯穿部位蔓延的短管。
2.0.21 阻火圈firestops collar
由阻燃膨胀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在发生火灾时将管道封堵,防止火势蔓延的套圈。
3 基 本 规 定
3.1 质量管理
3.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3.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1.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附录A。
3.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1.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校资格。
3.2 材料设备管理
3.2.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2.2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3.2.3 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3.2.4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2.5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应不少于表3.2.5的规定。
3.2.6 管道上使用冲压弯头时,所使用的冲压弯头外径应与管外径相同。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3.3.2 隐蔽工程应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有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3.3.8的规定。
说明:
3.3.8 原《规范》第2.0.12条中保温管道支架间距根据调研及参考一些资料适当地放宽0.5m。
表3.3.8 钢管管道支架的****间距
公称直径(mm)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70
|
80
|
100
|
125
|
150
|
200
|
250
|
300
|
支架****间距
|
保温管
|
2
|
2.5
|
2.5
|
2.5
|
3
|
3
|
4
|
4
|
4
|
5
|
6
|
7
|
8 |
8.5
|
不保温管
|
2.5
|
3
|
3.5
|
4
|
4.5
|
5
|
6
|
6
|
6.5
|
7
|
8
|
9.5
|
11
|
12
|
3.3.9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9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表3.3.9 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间距
公称直径(mm)
|
12
|
14
|
16
|
18
|
20
|
25
|
32
|
40
|
50
|
63
|
75
|
90
|
110
|
支架****间距m
|
立管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3
|
1.6
|
1.8
|
2.0
|
2.2
|
2.4
|
冷水管
|
0.4
|
0.4
|
0.5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1.35
|
1.55
|
热水管
|
0.2
|
0.2
|
0.25
|
0.25
|
0.3
|
0.3
|
0.35
|
0.35
|
0.4
|
0.5
|
0.6
|
0.7
|
0.8
|
3.3.10 铜管垂直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0 铜管垂直或支架的****间距
公称直径(mm)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65
|
80
|
100
|
125
|
150
|
200
|
支架****间距M
|
垂直管
|
1.8
|
2.4
|
2.4
|
3.0
|
3.0
|
3.0
|
3.5
|
3.5
|
3.5
|
3.5
|
4
|
4
|
水平管
|
1.2
|
1.8
|
1.8
|
2.4
|
2.4
|
2.4
|
3.0
|
3.0
|
3.0
|
3.0
|
3.5
|
3.5
|
3.3.11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
2 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3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12 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3.3.1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3.14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
2 冷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4倍。
3 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
4 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3.3.15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公称直径(mm) 20 25 32 40 50 75 100 125 150
插入深度(mm) 16 19 22 26 31 44 61 69 80
2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
3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偏转角不得超过2℃。
4 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5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6 螺栓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应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8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1MPa的室内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以饮用水卫生标准。
4.1.3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外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4.1.4 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连接、专用管件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4.1.5 给水铸铁连接可采用水泥捻口或橡胶圈接口方式进行连接。
4.1.6 铜管连接可采用专用接头或焊接,当管径小于22mm时宜采用插或套管焊接,承口应迎介质流向安装;当管径大于或等于22mm时宜采用对口焊接。
4.1.7 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
4.1.8 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就在冷水管上方。
2 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2.1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直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4.2.2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检查方法:观察和开启阀门、水嘴等放水。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2.4 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道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层标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一 般 项 目
4.2.5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道径的3倍。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4.2.6 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7 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检验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4.2.8 给水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 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 钢管 每米全长25m以上 1≯25 用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塑料复合管 每米全长25m以上 1.5≯25
铸铁管 每米全长25m以上 2≯25
2 立管垂直度 钢管 每5m以上 3≯8 吊线和尺量检查
塑料复合管 每米5m以上 2≯8
铸铁管 每米5m以上 3≯10
3 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 在同一平面上间距 3 尺量检查
4.2.9 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3.3.9条或第3.3.10条的规定。
4.2.10 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30mm;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主 控 项 目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一 般 项 目
4.3.2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
4.3.2 施工单位在竣工时往往不按规定把水龙挂在消火栓箱内挂钉或水龙带卷盘上,而将水龙带卷放在消火栓箱内交工,建设单位接管后必须重新安装,否则失火时会影响使用。
4.3.3 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 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m,允许偏差±20mm。
3 阀门中心距箱侧面料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
4 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4 给水设备安装
主 控 项 目
4.4.1 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和尺量检查。
4.4.2 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检验方法:温度计实测检查。
4.4.3 敞口水相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一 般 项 目
4.4.4 水箱支架或底座安装,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埋设平整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4.4.5 水箱溢流管和泄放和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6 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减振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7 室内给水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
表4.4.7 室内给水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静置设备 坐标 15 经纬仪或拉线、尺量
坐标 +5 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垂直度(每米) 5 吊线和尺量检查
2 离心式水泵 立式泵体垂直度(每米) 0.1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卧式泵体水平度(每米) 0.1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联轴器同心度 轴向倾斜(每米) 0.8 在联轴器互相垂直的四个位置上用水准仪、百分表或测微螺钉和塞尺检查
径向位移 0.1
4.4.8 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表4.4.8 管道及设备保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厚度 +0.1δ—0.05δ 用钢针刺入
2 表面平整度 卷材 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涂抹 10
注:δ为保温层厚度。
5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管道、雨水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5.1.2 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塑料管、铸铁管或混凝土管(由成组洗脸盆或饮用喷水器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可使用钢管)。
雨水管道宜使用塑料管、铸铁、镀锌钢管或混凝土管等。
悬吊管道定使用塑料管、铸铁管或塑料管。易受振动的雨水管道(如锻造车间等)应使用钢管。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5.2.2 生活污水铸铁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2的规定。
表5.2.2 生活污水铸铁管道的坡度
项次 管径(mm) 标准坡度(‰) 最小坡度(‰)
1 50 35 25
2 75 25 15
3 100 20 12
4 125 15 10
5 150 10 7
6 200 8 5
5.2.3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3的规定。
表5.2.3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
项次 管径(mm) 标准坡度(‰) 最小坡度(‰)
1 50 25 12
2 75 15 8
3 110 12 6
4 125 10 5
5 160 7 4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5.2.4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5 排水主立管及水一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检查方法:通球检查。
一 般 项 目
5.2.6 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清扫口,当设计无要求时应任命下列规定:
1 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如为两层建筑时,可仅在底层设置立管检查口;如有乙字弯管时,则在该层乙字弯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一般为1m,允许偏差±20mm;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应安装检修门。
2 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清扫口。当污水管在楼板下悬吊敷设时,可将清扫口设在上一层楼地面上,污水管起点的清扫口与管道相垂直的墙面距离不得小于200mm;若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400mm。
3 在转角小于135 度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4 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设计要求的距离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7 埋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井底表面标高与检查口的法兰相平,井底表面应有5%坡度,坡向检查口。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2.8 金属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大于2m;立管不大于3m。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4 m,立管可安装1个固定件。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或采取固定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9 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 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间距(单位:m)
管径(mm) 50 75 110 125 160
立 管 1.2 1.5 2.0 2.0 2.0
横 管 0.5 0.75 1.10 1.30 1.6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2.10 排水能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应高出屋面300mm,但必须大于****积雪厚度。
2 在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顶上,通气管应高出屋面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4 屋顶有隔热层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1 安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院含菌污水管道,不得与其他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2 饮食业工艺设备引出的排水管及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不得与污水道直接连接,并应留出不小于100mm的隔断空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3 通向室外的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度三通和45度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4 由室内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应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不小于90度的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300mm可不受角度限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5 用于室内排水的室内管道、水平管道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度三通或45度四通和90度斜三通或90度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度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度弯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6 室内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6的相关规定。
表5.2.16 室内排水和雨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坐 标 15 用水准仪(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2 标 高 +15
3 横管纵横方向弯曲 铸铁管 每1m ≯1
全长(25m以上) ≯25
钢管 每1m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 1
管径大于100mm 1.5
全长(25m以上)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 ≯25
管径大于100mm ≯308
塑料管 每1m 1.5
全长(25m以上) ≯38
钢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 每1m 3
全长(25m以上) ≯75
4 立管垂直度 铸铁管 每1m 3 吊线和尺量检查
全长(25m以上) ≯15
钢管 每1m 3
全长(25m以上) ≯10
塑料管 每1m 3
全长(25m以上) ≯15
5.3 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5.3.1 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
检验方法:灌水试验持续1h,不渗不漏。
5.3.2 雨水管道如采用塑料管,其伸缩节安装应符合设计地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检查。
5.3.3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5‰;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地下埋设雨水排水管道的最小坡度
项次 管径(mm) 最小坡度(‰)
1 50 20
2 75 15
3 100 8
4 125 6
5 150 5
6 200—400 4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5.3.4 雨水管道不得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5 雨水斗管的连接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斗边屋面连处应严密不漏。连接管管径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得小于1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3.6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的间距不得大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悬吊管检查口间距。
项次 悬吊直径(mm) 检查口间距(mm)
1 ≤150 ≯15
2 ≥200 ≯20
检验方法:拉线、尺量检查。
5.3.7 雨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2.16的规定。
5.3.8 雨水钢管管道焊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8的规定。
表5.3.8 钢管管道焊口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焊口平直度 管壁厚10mm以内 管壁厚1/4 焊接检验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2 焊缝加强面 高 度 +1mm
宽 度
3 咬 边 深 度 小于0.5mm 直尺检查
长度 连续长度 25mm
总长度(两侧) 小于焊缝长度的10%
6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节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1MPa,热水温度不超过75℃的室内热水供应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6.1.2 热水供应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镀锌钢管和铜管。
6.1.3 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控项目
6.2.1 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间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工作压力加0.1MPa,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检验方法:钢管或复合管道系统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检查,压力应不降,且不渗不漏;塑料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连接处不得渗漏。
6.2.2 热水供应管道应尺量利用自然弯补偿热伸缩,直线段过长则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型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拉伸。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6.2.3 热水供应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冲洗0。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6.2.4 管道安装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6.2.5 温度控制器及阀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维护的位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6 热水供应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符合本规范表4.2.8的规定。
6.2.7 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应保温(浴室内明装管道除外),保温材料、厚度、保护壳等应符合设计规定。保温层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世纪规范4.4.8的规定。
6.3. 辅助设备安装
主控项目
6.3.1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6.3.2 热交换器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6.3.3 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和尺量检查。
6.3.4 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收的规定。
检验方法:温度计实测检查。
6.3.5 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
箱(罐)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一 般 项 目
6.3.6 安装固定式太阳能热水器,朝向应正南。如果受条件限制时,其偏移角不得大于15o。集热器的倾角,对于春、夏、秋三个季节使用的,应采用当地纬度为倾角;若以夏季为主,可比当地纬度减少10o。
检验方法:观察和分度仪检查。
6.3.7 由集热器上、下集管接往热水箱的循环管道,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3.8 自然循环的热水箱底部与集热器上集管之间的距离为0.3~1.0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3.9 制作吸热钢板凹槽时,其圆度应准确,间距应一致。安装集热排管时,应用卡箍和钢丝紧固在钢板凹槽内。
检验方法:手扳和尺量检查。
说明:
6.3.9 为防止吸热板与采热管接触不严而影响集热效率。
6.3.10 太阳能热水器的最低处应安装泄水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1 热水箱及上、下集管等循环管道均应保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2 凡以水作介质的太阳能热水器,在0℃以下地区使用,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3 热水供应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7的规定。
6.3.14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允许偏差符合表6.3.14的规定。
表6.3.14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板式直管太阳能热水器 标 高 中心线距地面(mm) +20 尺 量
固定安装朝向 ****偏移角 不大于15° 分度仪检查
7 卫生器具安装
7.1.1 本章适用于室内污水盆、洗涤盆、洗脸(手)盆、盥洗槽、浴盆、淋浴器、大便器、小便器、小便槽、大便部洗槽、妇女卫生盆、化验盆、排水栓、地漏、加热器、煮沸消毒器和饮水器等卫生器具安装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7.1.2 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7.1.3 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是,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
项次 卫生器具名称 卫生器具安装高度(mm) 备注
居住和公共建筑 幼儿园
1 污水盆
(池) 架空式
落地式 800
500 800
500
2 洗涤盆(池) 800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3 洗脸盆、洗手盆(有塞、无塞) 800 500
4 盥洗槽 800 500
5 浴盆 ≯520
6 蹲式
大便器 高水箱
低水箱 1800
900 1800
900 自台阶面至高水箱底
自台阶面至低水箱底
7 蹲式
大便器 高水箱 1800 1800
自地面至高水箱底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低 水 箱 外露排水管式
虹吸喷射式 510
470
370
8 小便器 挂式 600 450 自地面至下边缘
9 水便槽 200 150 自地面至台阶面
10 大便槽冲冼水箱 ≮2000 自台阶面至水箱底
11 妇女卫生盆 36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12 化验盆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7.1.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
项次 给水配件名称 配件中心距地面高度(mm) 泠热水龙头距离(mm)
1 架空式污水盆(池)水龙头 1000 —
2 落地式污水盆(池)水龙头 800
3 洗涤盆(池)水龙头 1000 150
4 住宅集中给水龙头 1000 —
5 洗手盆水龙头 1000 —
6 洗脸盆 水龙头(上配水) 1000 150
水龙头(下配水) 800 150
角阀(下配水) 450 —
7 盥洗槽 水龙头 1000 150
冷热水管
其中热水龙头
上下并行 1100 150
8 浴盆 水龙头(上配水) 670 150
9 淋浴器 截止阀 1150 95
混合阀 1150
淋浴喷头下沿 2100 —
10 蹲式大便器(台阶面算起) 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2040
低水箱角阀 250 —
手动式自闭冲洗阀 600 —
脚踏式自闭冲洗阀 150 —
拉管式冲洗阀(从地面算起) 1600 —
带防污助冲器阀门(从地面算起) 900 —
11 坐式大便器 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2040 —
低水箱角阀 150 —
12 大便槽冲洗水箱截止阀(从台阶面算起) ≯2400 —
13 立式小便器角阀 1130 —
14 挂式小便器角阀及截止阀 1050 —
15 小便槽多孔冲洗管 1100 —
16 实验室化验水龙头 1000 —
17 妇女卫生盆混合阀 360 —
注:装设在幼儿园的洗手盆、洗脸盆和盥洗槽水嘴中心字地面安装高度应700mm,其他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应按卫生器具实际尺寸相应减少。
7.2. 卫生器具安装
7.2.1 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检验方法:试水观察检查。
7.2.2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
检验方法: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能通水试验给、排水畅通。
一般项目
7.2.3 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坐标 单独器具 10 拉线、吊线和尺量检查
成排器具 5
2 坐标 单独器具 +15
成排器具 +10
3 器具水平度 2 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4 器具垂直度 3 吊线和尺量检查
7.2.4 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5 小便槽冲洗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硬质资料管。冲洗孔应斜向下方安装,冲洗水流向同墙面成45o角。镀锌钢管钻孔后应进行二次镀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6 卫生器具的支、托架必须防腐良好,安装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7.3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7.3.1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及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7.3.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符合表7.3.2的规定。
7.3.3 浴盆软管淋浴器挂钩的设计,如设计无要求,应距地面1.8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7.3.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大便器高、低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10 尺量检查
2 水嘴 +10
3 淋浴器喷头下沿 +15
4 浴盆软管淋浴器挂钩 +20
7.4.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主控项目
7.4.1 与排水横管连接的各卫生器具的受水口和立管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固定措施;管道与楼板的接合部位应采取牢固可靠的防渗、防漏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7.4.2 边境卫生器具的排水管道接口应紧密不漏,其固定支架、管卡支撑位置应牢确、牢固,与管道的接口应平整。
7.4.3 检验方法:观察及通水检查。
一般项目
7.4.3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的允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横管弯曲度 每1m长 2 用水平尺量检查
横管长度≤m,全长 <8
横管长度>10m,全长 10
2 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口及横支管的纵横坐标 单独器具 10 用尺量检查
成排器具 5
3 卫生器具的接口标高 单独器具 +10 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成排器具 +5
7.4.4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径和最小坡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表7.4.4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道管径和最小坡度
项次 卫生器具名称 排水管管径(mm) 管道的最小坡度(‰)
1 污水盆(池) 50 25
2 单、双格洗涤盆(池) 50 25
3 洗手盆、洗脸盆 32—50 20
4 浴盆 50 20
5 淋浴器 50 20
6 大便器 高低、水箱 100 12
自闭式冲洗阀 100 12
拉管式冲洗阀 100 12
7 小便器 手动、自闭式冲洗阀 40—50 20
自动冲洗水箱 40—50 20
8 化验盆(无塞) 40—50 25
9 净身器 40—50 20
10 饮水器 20—50 10—20
11 家用洗衣机 50(软管为30)
检验方法: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8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章适用于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室内采暖系统安装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8.1.2 焊接钢管的连接,管径小于或等于32mm,应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32mm,采用焊接。镀锌钢管的连接见本规范第4.1.3条。
8.2 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不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说明:
8.2.1 管道坡度是热水采暖系统中的空气和蒸汽采暖系统中的凝结水顺利重要措施,安装时应满足设计或本规范要求。
8.2.2 补偿器的型号、安装位置及预拉伸和固定支架的构造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现场观察,并查验预拉伸记录。
8.2.3 平衡阀及调节阀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后应根据系统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作出标志。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查验产品合格证,并现场查看。
8.2.4 蒸汽减压和管道及设备上安全阀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查验产品合格证及调试结果证明书。
8.2.5 方形补偿器制作时,应用整根无缝钢管煨制,如需要接口,其接口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位置,且接口必须焊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6方形补偿器应水平安装,并与管道的坡度一致;如其臂长方向垂直安装必须设排气及泄水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8.2.7 热量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及阀门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查验产品合格证。
8.2.8 钢管管道焊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3.8的规定。
8.2.9 采暖系统入口装置及分户热计量系统入户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维护和观察。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
8.2.10 散热器支管长度超过1.5m时,应在支管上安装管卡。
检验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8.2.11 上供下回式系统的热水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蒸汽干管变径应底平偏心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12 在管道干管上焊接垂直或水平分支管道时,干管开孔所产生的钢渣及管壁等废弃物不得残留管内,且分支管道在焊接时不得插入干管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13 膨胀水箱的膨胀管及循环管上不得安装阀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14 当采暖热媒为110~130℃的高温水时,管道可拆卸件应使用法兰,不得使用长丝和接头。法兰垫料应使用耐热橡胶板。
检验方法:观察和查验进料单。
8.2.15 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塑料管入复合管除必须使用直角弯头的场合外应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8.2.16 管道、金属支架和设备的防腐和涂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8.2.17 管道和设计保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定。
8.2.18 采暖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8的规定。
表8.2.18 采暖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8的规定。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横管道
纵、横
方向弯曲
(mm) 每1m 管径≤100mm 1 用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管径>100mm 1.5
全长
(25m以上) 管径≤100mm ≯13
管径>100mm ≯25
2 立管垂直度(mm) 每1m 2 吊线和尺量检查
全长(5m以上) ≯10
3 弯管
椭圆率
Dmax—Dmin
______________
Dmax 管径≤100mm 10% 用外卡钳和尺量检查
管径>100mm 8%
折皱不平度(mm) 管径≤100mm 4
管径>100mm 5
注:Dmax,Dmin分别为管子****外径及最小外径
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
主 控 项 目
8.3.1 散热器组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3.2 水泵、水箱、热交换器等辅助设备安装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4节,和第13.6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 般 项 目
8.3.3 散热器组对应平直紧密,组对后的平直度应符合表8.3.3规定。
表8.3.3 组对后的散热器平直度允许偏差
项次 散热器类型 片数 允许偏差(mm)
1 长翼型 2—4 4
5—7 6
2 铸铁片式
钢制片式 3—15 4
16—25 6
检验方法:拉线和尺量
8.3.4 组对散热器的垫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对散热器垫片应使用成品,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大于1mm。
2 散热器垫片材质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耐热橡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3.5 散热器支架、托架安装,位置应准确,埋设牢固。散热器支架、托架数量,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设计未注时,则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表8.3.5 散热器支架、托架数量
项次 散热器型式 安装方式 每组片数 上部托钩或卡架数 下部托钩或卡架数 合计
1 长翼型 挂墙 2—4 1 2 3
5 2 2 4
6 2 3 5
7 2 4 6
2 柱型
柱翼型 挂墙 3—8 1 2 3
9—12 1 3 4
13—16 2 4 6
17—20 2 5 7
21—25 2 6 8
3 柱型
柱翼型 带足落地 3—8 1 — 1
8—12 1 — 1
13—16 2 — 2
17—20 2 — 2
21—25 2 — 2
检验方法:现场清点检查
8.3.6 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设计未注明,应为3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3.7 散热器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3.7的规定。
表8.3.7 散热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散热器背面与墙内表面距离 3 尺量
2 与窗中心线或设计定位尺寸 20
3 散热器垂直度 3 吊线和尺量
8.3.8 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
8.4 金属辐射板安装
主 控 项 目
8.4.1 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4.2 水平安装的辐射板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回水管。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8.4.3 辐射板管道及带状辐射板之间的连接,应使用法兰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主 控 项 目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8.5.3 加热盘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现象,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管: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8倍。
2 复合管: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5倍。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8.5.4 分、集水器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高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及产品说明书,尺量检查。
8.5.5 加热盘管管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间距偏差不大于±10mm。
检验方法:拉线和尺量检查。
8.5.6 防潮层、防水层、隔热层及伸缩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填充层浇灌前观察检查。
8.5.7 填充层强度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作试块抗压试验。
8.6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主 控 项 目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2 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扫过滤器及除污器。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直至排出水不含泥沙、铁屑杂质,且水色不浑浊为合格。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及厂区的到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9.1.2 输送生活给水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塑料管、复合管给水管的管材、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
9.1.3 架空或在地沟内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其安装要求按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要求执行。塑料管道不得露天架空铺设,必须露天架铺设时应有保温和防晒等措施。
9.1.4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形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2 给水管道安装
主 控 项 目
9.2.1 给水管道在埋地敷设时,应在当地的冰冻线以下,如必须在冰冻线以下铺设时,应做可靠的保温防潮措施。在无冰冻地区,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不得小于50mm,穿越道路部位的埋深不得小于700mm。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2.2 给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3 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4 给水系统各种井室内的管道安装,如设计无要求,井壁距法兰或承口的距离:管径小于或等于450mm时,不得小于250mm;管径大于450mm时,不得小于35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9.2.5 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管材为钢管、铸铁管时,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管材为塑料管时,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
9.2.6 镀锌钢管、钢管的埋地防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9.2.6的规定执行。卷材与管材间应粘贴牢固,无空鼓、滑移、接口不严等。
检验方法:观察和切开防腐层检查。
表9.2.6 管道防腐层种类
防腐层层次 正常防腐层 加强防腐层 特加强防腐层
(从金属表面起)
1 冷底子油 冷底子油 冷底子油
1 沥青涂层 沥青涂层 沥青涂层
3 外包保护层 加强包扎层 加强保护层
(封闭层) (封闭层)
4 沥青涂层 沥青涂层
5 外保护层 加强包扎层
6 (封闭层)
沥青涂层
7 外包保护层
防腐层厚度不小于(mm) 3 6 9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部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9.2.8 管道的坐标、标高、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8的规定。
表9.2.8 室外给水管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坐标 铸铁管 埋地 100 拉线和尺量检查
敷设在沟槽内 50
钢管、塑料管、复合管 埋地 100
敷设在沟槽内 40
2 标高 铸铁管 埋地 +50 拉线和尺量检查
敷设在沟槽内 +30
钢管、塑料管、复合管 埋地 +50
敷设在沟槽内 +30
3 水平管纵横向弯曲 铸铁管 直段(25m以上)起点—终点 40 拉线和尺量检查
钢管、塑料管、复合管 直段(25m以上)起点—终点 30
9.2.9 管道和金属支架的涂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2.10 管道在连接应符合工艺要求,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等设施其重量或启闭装置扭矩不得作用于管道上,当管径≥50mm时必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2.11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在不同标高平行敷设,其垂直间距在500mm以内时,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的,管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m;管径大于200mm的,不得小于3m.
9.2.12 铸铁管承插捻口连接的对口间隙应不小于3mm,****间隙不得大于表9.2.12的规定。
表9.2.12 铸铁管承插捻口的对口****间隙
管径(mm) 沿直线敷设(mm) 沿曲线敷设(mm)
75 4 5
100—250 5 7—13
300—500 6 14—22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9.2.13 铸铁管
9.2.13 铸铁管沿直线敷设,承插捻口连接的环型间隙应符合表9.2.13的规定;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允许有2o转角。
表9.2.13 铸铁管承插捻口的环型间隙
管径(mm) 标准环型间隙(mm) 允许偏差(mm)
75—200 10 +3
-2
250—450 11 +4
-2
500 12 +4
-2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9.2.14 捻口用的油麻填料必须清洁,填塞后应捻实,其深度应占整个环型间隙深度的1/3。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2.15 捻口用水泥强度应不低于32.5MPa,接口水泥应密实饱满,其接口水泥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验。
9.2.16 采用水泥捻口的给水铸铁管,在安装地点侵蚀性的地下水时,应在接口处涂抹沥清防腐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17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埋地给水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在回填土前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封闭橡胶圈接口。橡胶圈接口的管道,每个接口的****偏转角不得超过表9.2.17的规定。
表9.2.17 橡胶圈接口****允许偏转角
公称直径(mm)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允许偏转角度 5° 5° 5° 5° 4° 4° 4° 3°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3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主 控 项 目
9.3.1 系统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保持不变,不渗不漏。
9.3.2 消防管道在竣工前,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出水的浊度。
9.3.3 消防水泵接合和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栓口的位置应方便操作。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当采用墙壁式时,如设计未要求,进、出水栓口的中心安装高度距地面为1.10m,其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9.3.4 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各项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栓口安装设计允许偏差为±2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9.3.5 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顶部进水口或地下式消火栓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设爬梯。寒冷地区井内应做防冻保护。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3.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全阀门及止回阀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手扳检查。
9.4 管沟及井室
主 控 项 目
9.4.1 管沟的基层处理和井室的地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4.2 各类井室的井盖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明显文字标识,各种井盖不得混用。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4.3 设在通车路面上下或小区道路下的各种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圈和井盖,井盖上表面应与路面相平,允许偏差为±5mm。绿化带上和不通车的地方可采用轻型井圈天井盖,井盖的上表面应高出地坪50mm,并在井口周围以2%的坡度向外做水泥砂浆护坡。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4.4 重型铸铁或混凝土井圈,不得直接放在井室的砖墙上,砖墙上应做不小于80mm厚的细石混凝土垫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9.4.5 管沟的坐标、位置、沟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4.6 管沟的沟底层应是土层,或是夯实的回填上,沟底应平整,坡度应顺畅,不得有尖硬的物体、块石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7 如沟基为岩石、不易清除的块石或为砾石时,沟底应下挖100~200mm,填铺细砂或粒径不大于5mm的细土,夯实到沟底标高后,方可进行管道敷设。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4.8 管沟回填土,管顶上部200mm以内应用砂子或无块石及冻土块的土,并不得用机械回填;管顶上部500mm以内不得回填直径大于100mm的块石和冻土块;500mm以上部分回填土中的块石或冻土块不得集中。上部用机械回填时,机械不得在管沟上行走。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4.9 井室 的砌筑应按设计或给定的标准图施工。井室的底标高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基层应为素土夯实;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基层应打100mm厚的混凝土底板。砌筑应采用水泥砂浆,内表面抹灰后后应严密不透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4.10 管道穿过井壁处,应用水泥砂浆分二次填塞严密、抹平,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 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及厂区的室外排水管网安装质量检验与验收。
10.1.2 室外排水管道应采用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其规格及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
10.1.3 排水管沟及井池的土方工程、沟底的处理;管道穿井壁处的处理、管沟及井池周围的回填要求等,均参照给水管沟及井室的规定执行。
10.1.4 各种排水、池应按设计给定的标准图施工,各种排水井和化粪池均应用混凝土做底板(雨水井除外),厚度不小于100mm.
10.2.排水管道安装
主 控 项 目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0.2.2 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检验方法:按排水检查井分段试验,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加1m,时间不小于30min,逐段观察。
一 般 项 目
10.2.3 管道的坐标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室外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坐标 埋地 100 拉线尺量
敷设在沟槽内 50
2 标高 埋地 +20 用水平仪、拉线和尺量
敷设在沟槽内 +20
3 水平管道纵横向弯曲 每5m长 10 拉线尺量
全长(两井间) 30
10.2.4 排水铸铁管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填塞应密实,接口水泥应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且深度得大于2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0.2.5 排水铸铁管外壁耷安装前应除锈,涂二遍石油沥青漆。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0.2.6 承插接口拉巴特排水管道安装时,管道拓管件拉巴特承口应与水流方向相反。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7 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采用抹带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抹带前应将管口的外壁毛,扫净,当管径小于或等于500mm时,抹带可一次完成;当管径大于500mm时,应分二次抹成,抹带不得有裂纹。
2 钢丝网应在管道就位前放入下方,抹压砂浆时应将钢丝网抹压牢固,钢丝不得外露。
3 抹带厚度不得小于管壁的厚度,宽度宜为80-1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0.3 排水管沟及井池
主 控 项 目
10.3.1 沟基的处理和井池的底板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混凝土强度报告。
10.3.2 排水检查井、化粪池的底板及进、出水管的标高,必须符合设计,其允许偏差为±15mm。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及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10.3.3 井、池的规格、尺寸和位置应正确,砌筑和抹灰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10.3.4 井盖选用应正确,标志应明显,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厂区及民用建筑群(信宅小区)的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室外供热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应检验与验收。
11.1.2 供热管网的管材应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小于或等于4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
2 管径为50-20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
3 管径小于200mm时,应使用螺旋焊接钢管。
11.1.3 室外供热管道连接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11.2 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11.2.1 平衡阀及调节阀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后应根据系统要求进行调试,并作出标志。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及产品合格证,并现场观察调试结果。
11.2.2 供热管网的管材应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小于或等4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
2 管径为54-20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
3 管径小于200mm时,应使用螺旋焊接钢管。
11.2.3 补偿器的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进行预拉伸。管道固定支架的位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并查验预拉伸记录。
11.2.4 检查井室、用户入口处管道布置应便于操作及维修,支、吊、托架稳固,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11.2.5 直埋管道的保温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在现场发泡时,接头处厚度一致,接头处保护层必须与管道保护层成一体,符合防潮防水要求。
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11.2.6 管道水平敷设其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水准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说明:
11.2.6 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以便于排气、泄水及凝结水的流动。
11.2.7 除污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管网冲洗后应清除内部污物。
检验方法:打开清扫口检查。
11.2.8 室外供热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8的规定。
表11.2.8 室外供热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坐标(mm) 敷设在沟槽内及架空 20 用水准仪(水平尺)、直尺、拉线
埋地 50
2 标高(mm) 敷设在沟槽内及架空 +10 尺量检查
埋地 +15
3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mm) 每1m 管径≤100mm 1 用水准仪(水平尺)、直尺、拉线
管径>100mm 1.5
全长(25m以上) 管径≤100mm ≯13
管径>100mm ≯25
4 弯管 椭圆率
管径≤100mm 8% 用外卡钳和尺量检查
管径>100mm 5%
折皱不平度(mm) 管径≤100mm 4
管径125—200mm 5
管径250—400mm 7
11.2.9 管道焊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于5.3.8的规定。
11.2.10 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11 供热管道的供水管或蒸汽管,如设计无规定时,应敷设在载热介质前进方向的右侧或上方。
11.2.12 地沟内的管道安装位置,其净距(保温层外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沟壁 100 150mm
与沟底 100 200mm
与沟顶(不通行地沟) 50 100mm
(半通行和通行地沟) 200 30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1.2.13 架空敷设的供热管道安装高度,如设计列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保温层外表计算);
1 人行地区,不小于2.5m。
2 通行车辆地区,不小于4.5m。
3 跨越铁路,距轨顶不小于6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1.2.14 防锈漆的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保温前观察检查。
11.2.15 管道保温层的原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定。
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主 控 项 目
11.3.1 供热管道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检查,不渗不漏。
11.3.2 管道试压合格后,应进行冲洗。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以水色不浑浊为合格。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1.3.4 供热管道作水压试验时,试验管道上的阀门应开启,试验管道与非试验管道应隔断。
检验方法:开启和关闭阀门检查。
12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中水系统中的原水管道管材及配件要求按本规范第5章执行。
12.1.2 中水系统给水管道及排水管道检验标准按本规范第4、5两章规定执行。
12.1.3 游泳池排水系统安装、检验标准等按村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执行。
12.1.4 游泳池水加热系统安装、检验标准等均按本规范第6章相关规定执行。
12.2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信辅助设备安装
主 控 项 目
12.2.1中水高位水箱应与生活高位水箱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如条件不允许只能设在同一房间时,与生活高位水箱的净距离应大于2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2.2 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便器冲洗宜采用密闭型设备和器具。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壁式或地下式的给水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3 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涂浅绿色标志;
2 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4 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和楼板内。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规定
12.2.5 中水给水管道管材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的给水管管材及附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6 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平等埋设时,其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离不应小于0.15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3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主控项目
12.3.1 游泳池的给水口、回水口、泄水口应采用耐腐蚀的铜、不锈钢、塑料等材料制造。溢流槽、格栅应为耐腐蚀材料制造,并为组装型。安装时其外表面应与池壁或池底面相平。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2 游泳池的毛发聚集器应采用铜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造,过滤筒(网)的孔径应不大于3mm,其面积应为连接管截面积的1.5—2倍。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计算方法。
12.3.3 游泳池地面,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洗排水流入池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规 定
12.3.4 游泳池循环水系统加药(混凝剂)的药品溶解池、溶液池及定量投加设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输送溶液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胶管或铜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5 游泳池的浸脚、浸腰消毒的给水管、投药管、溢流管、循环管和泄空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6 为保证使用卫生条件,本条所列管道均采用耐腐蚀管材。
1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供热和生活热水供应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25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整装蒸汽和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检验与验收。
13.1.2 适用于本章的整装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
13.1.3 管道、设备和容器的保温,应在防腐和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13.1.4 保温的设备和容器,应采用粘接保温钉固定保温层,其间距一般为200mm。当需采用焊接勾钉固定保温层时,其间距一般为250mm。
13.2 锅 炉 安 装
主 控 项 目
13.2.1 锅炉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高、几何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表13.2.1的规定。
表13.2.1 锅炉辅助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基础坐标位置 20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2 基础各不同平面的标高 0,-20 水准仪、拉线尺量
3 基础平面外形尺寸 20 尺量检查
4 凸台上平面尺寸 0,-20
5 凹穴尺寸 +20,0
6 基础上平面水平度 每米 5 水平仪(水平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全长 10
7 坚向偏差 每米 5 经纬仪或吊线和尺量
全高 10
8 预埋地脚螺栓 标高(顶端) +20,0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中心距(根部) 2
9 预留地脚螺栓孔 中心位置 10 尺量
深度 -20,0
孔壁垂直度 10 吊线和尺量
10 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 中心位置 5 拉线和尺量
标高 +20,0
水平度(带槽锚板) 5 水平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水平度(带螺纹孔锚板) 2
13.2.2 非承压锅炉,应严格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锅顶筒顶部必须敞口或装设大气连通管,连通管上不得安装阀门。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或产品说明书检查。
13.2.3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的天燃气释放管或大气排放管不得直接通向大气,应通向设计图纸检查。
13.2.4 两台或两台以上燃油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时,每一台锅炉烟道上均应配备风阀或挡板装置,并应具有操作调节和闭锁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13.2.5 锅炉的锅筒和水冷壁的下集箱及后棚管的后集箱的最低处排污阀及排污管道不得采用螺纹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表13.2.6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次 设备名称 工作压力P(MPa) 试验压力(MPa)
1 锅炉本体 P<0.59 1.5P但不小于0.2
0.59≤P≤1.18 P+0.3
P>1.18 1.25P
2 可分式省煤器 P 1.25P+0.5
3 非承压锅炉 大气压力 0.2
注:(1)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2)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3)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2.7 机械炉排安装完毕后应做冷态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应少于8h。
检验方法:观察运转试验全过程。
13.2.8 锅炉本体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0条的规定。
2 管道焊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3.8的规定。
3 无损探伤的检测结果应符合锅炉本体设计的相关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检验无损探伤检测报告。
一 般 项 目
13.2.9 锅炉安装的坐标、标高、中心线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9的规定。
表13.2.9 锅炉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坐标 10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2 标高 ±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3 中心线垂直度 卧式锅炉炉体全高 3 吊线和尺量
立式锅炉炉体全高 4 吊线和尺量
13.2.10 组装链条炉排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0的规定。
表13.2.10 组装链条炉排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炉排中心位置 2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2 墙板的标高 ±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3 樯板的垂直度,全高 3 吊线和尺量
4 墙板间两对角线的长度之差 5 钢丝和尺量
5 墙板框的纵向水位置 5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6 墙板顶面的纵向水平度 长度1/1000且≯5 拉线、水平尺和尺量
7 墙板间的距离 跨距≤2m +3
0 钢丝线和尺量
跨距>2m +5
0
8 两墙板的顶面在同一水平面上相对高差 5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9 前轴、后轴的水平度 长度1/1000 拉线、水平尺和尺量
10 前轴和后轴和轴心线相对标高差 5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11 各轨道在同一水平面上的相对高差 5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12 相邻两轨道间的距离 ±2 钢丝线和尺量
13.2.11 往复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1的规定。
表13.2.11 往复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两侧板间距离 3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2 两侧板间距离 跨距≤2m +3
0 钢丝线和尺量
跨距>2m +4
0
3 两侧板的垂直度,全高 3 吊线和尺量
4 两侧板间对角线的长度之差 5 钢丝线和尺量
5 炉排片的纵向间隙 1 钢板尺量
6 炉排片两侧的间隙 2
13.2.12 铸铁省煤器破损的肋片数不应大于总肋片数的5%,有破损肋片的根数不应大于总根数的10%。
铸铁省煤器支承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2的规定。
表13.2.12 铸铁省煤器支承架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支承架的位置 3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2 支承架的标高 0
-5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3 支承架的纵、横向水平度(每米) 1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13.2.13 锅炉本体安装应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布置坡度并坡向排污阀。
检验方法:用水平尺或水准仪检查。
13.2.14 锅炉由炉底送风的风室及锅炉底座与基础之间必须封、堵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15 省煤器的出口处(或入口处)应按设计或锅炉图纸要求安装阀门和管道。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13.2.16 电动调节机构与电动执行机构的转臂应在同一平面内动作,传动部分应灵活、无空行程及卡阻现象,其选种及伺服时间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操作时观察检查。
13.3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主 控 项 目
13.3.1 辅助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坐标、标高、几何尺寸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规范表13.2.1的规定。
13.3.2 风机试运转,轴承温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动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60℃。
2 滚动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80℃。
检验方法:用测振仪表检查。
13.3.3 分汽缸(分水器、集水器)安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10min内无压降、无渗漏。
13.3.4 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密闭箱、罐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但不得小于0.4MPa。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满水后静置24h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无压降,不渗不漏。
13.3.5 地下直埋油罐在埋地前应做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降不应小于0.03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观察30min不渗、不漏,无压降。
13.3.6 连接锅炉及辅助设备工艺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不渗不漏。
13.3.7 各种设备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如设计不明确时不应小于1.5m,辅助的操作通道净距不应小于0.8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3.3.8 管道连接的法兰、焊缝和连接管件以及管道上的仪表、阀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9 管道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0条要求和表5.3.8的规定。
一 般 项 目
13.3.10 锅炉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10的规定。
表13.3.10 锅炉辅助设备安装抽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送、引风机 坐标 10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标高 ±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2 各种静置设备(各种容器、箱、罐等) 坐标 15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标高 ±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垂直度(1m) 2 吊线和尺量
3 离心式水泵 泵体水平度(1m) 0.1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联轴器同心度 轴向倾斜(1m) 0.8 水准仪、百分表(测微螺钉)和塞尺检查
径向位移 0.1
13.3.11 连接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工艺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13.3.11的规定
表13.3.11 工艺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坐标 架空 1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地沟 10
2 标高 架空 ±1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地沟 ±10
3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 DN≤100mm 2‰,****50 直尺和拉线检查
DN>100mm 3‰,****70
4 立管垂直 2‰,****15 吊线和尺量
5 成排管道间距 3 直尺尺量
6 交叉管的外壁或绝热层间距 10
13.3.12 单斗式提升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轨的间距偏差不大于2mm。
2 垂直式导轨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倾斜式导轨的倾斜度偏差不大于2‰。
3 料斗的吊点与料斗垂心在同一垂线上,重合度偏差不大于10mm。
4 行程开关位置应准确,料斗运行平稳,翻转灵活。
检验方法:吊线坠、拉线及尺量检查。
13.3.13 安装锅炉送、引风机,转动应灵活无卡碰等现象;送、引风机的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和启动检查。
13.3.14 水泵安装的外观质量检查;泵壳不应有裂纹、砂眼及凹凸不平等缺陷;多级泵的平衡管路应无损伤或折陷现象;蒸汽往复泵的主要部件、活塞及活动轴必须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和启动检查。
13.3.15 手摇泵应垂直安装。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泵中心距地面为800mm。
检验方法:吊线和尺量检查。
13.3.16 水泵试运转,叶轮与泵壳不应相碰,进、出口部位的阀门应灵活。轴承温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通电、操作和测温检查。
13.3.17 注水器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中心距地面为1.0-1.2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3.3.18 除尘器安装应平衡牢固,位置和进、出口方向应正确。烟管与引风机连接时应采用软件接头,不得将烟管重量压在风机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19 热力除氧器和真空除氧器的排汽管通向室外,直接排入大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20 软化设备罐体的视镜应布置在便于观察的方向。树脂装填的高度应按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
检验方法:对照说明书,观察检查。
13.3.21 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计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定。
13.3.22 在涂刷油漆前,必须清除管道及设备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涂漆的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13.4 安全附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表13.4.1 安全阀定压规定
项次 工作设备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1 蒸汽锅炉 工作压力+0.02MPa
工作压力+0.04MPa
2 热水锅炉 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7MPa
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1MPa
3 省煤器 1.1倍工作压力
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
13.4.2 压力表的刻度极限值,应大于或等于工作压力的1.5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3 安装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板(管)的低可见边缘应比最低水位低25mm;最高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高25mm。
2 玻璃管式水位应有防护装置。
3 电接点式水位表的零点应与锅筒正常水位重合。
4 采用双色水位表时,每台锅炉只能装设一个,另一个装设普通水位表。
5 水位表应而放水旋(或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4 锅炉的高 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而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4.5 蒸汽锅炉安全阀应安装通向室外的排汽客。热水锅炉安全阀泄水管应接到安全地点。在排汽管和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3.4.6 安装压力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必须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防止受高温、冰冻和振动的影响,同时要而足够的照明。
2 压力表必须设而存水弯管。存水弯管采用钢管煨制时,内径不应小于6mm。
3 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应安装三通旋塞。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7 测压仪表取源部件在水平工艺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液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o-45o夹角范围内。
2 测量蒸汽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或下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o-45o夹角范围内。
3 测量气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8 安装温度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管道和设备上的套管温度计,底部应插入流动介质内,不得装在引出的管段上或死角处。
2 压力式温度计的毛细管应固定好并而保护措施,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mm,温包必须全部浸入介质内;
3 热电偶温度计的保护套管应保证规定的插入深度。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9 温度计与压力表在同一管道上安装时,按介质流动方向应在压力表下游处安装,如温度计需在压力表的上游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主 控 项 目
13.5.1 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 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3 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 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污。
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操作观察检查。
13.5.2 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墙经烘烤后没而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 炉墙砌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
检验方法:测试及观察检查。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一 般 项 目
13.5.4 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或浇筑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检验方法:打开锅筒和集箱检查孔检查。
13.6 换热站安装
主 控 项 目
13.6.1 热交换器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13.6.2 高温水系统中,循环水泵和换热器的相对安装位置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13.6.3 壳管式热交换器的安装,如设计无要求时,其封头与墙壁或屋顶的距离不得小于换热管的长度。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13.6.4 换热站内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3.6.10的规定。
13.6.5 换热站内的循环泵、减压器、疏压器、除污器、流量计等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13.6.6 换热站内管道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13.3.11的规定。
13.6.7 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定。
1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4.0.1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或子分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
1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检验批质量验收见附录B。
2 分部(子分部)的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行抽样检验和检测。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D。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E。
14.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检验和检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水压试验。
2 排水管道灌水、通球及通水试验。
3 雨水管道灌水级通水试验。
4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
5 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具而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试验。
6 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
7 消火栓系统测试。
8 采暖系统冲洗及测试。
9 安全阀信报警联动系统动作测试。
10 锅炉48h负荷试运行。
14.0.3 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和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开工报告。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 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单。
5 隐蔽中间试验记录。
6 设备试运转记录。
7 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8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竣工图。
附录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附表A划分。
附表A 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分部工程 序号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 室内给水系统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给水设备安装、管道防腐、绝热
2 室内排水系统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3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 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防腐、绝热
4 卫生器具安装 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5 室内采暖系统 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金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防腐、绝热
6 室外水系统 给水管道安装、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管沟及井室
7 室外给水管网 排水管道安装、排水管沟与井池
8 室外供热管网 管道及配件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防腐、绝热
9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10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防腐、绝热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有新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市[2014]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第18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明确规定,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市[2014]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第18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明确规定,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8.1一级资质标准
18.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18.1.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18.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1项或单项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3项。
(2)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防腐保温工程2项。
18.2二级资质标准
18.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18.1.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的要求的工程不少于2项。
18.3.承包工程范围
18.3.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18.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合同额300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600万元以下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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